原创|两个案例分析涉嫌偷税的定性,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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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开票规定,显然是错误的。检查人员自然可以怀疑,如果企业按这个规定去确认收入,就有问题。
于是一查,果然发现:企业主要通过“预收货款方式”进行经营,先收取如30%的预收款,然后通知厂家生产,完工时收取60%的货款并发货,最后10%的尾款作为质保金于一年后收取。会计果然在收完尾款时,才开发票,确认会计收入,交纳各项税金。
该公司按照双方确定开发票,而非按照法律法规确认,导致了收入晚计。按相关规定,企业应该在“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会计、企业所税、增值税三个收入都应同时在此时确认,如果未确认收人,则导致了隐瞒收入。
会计难以“公司规定”“合同约定”“处理失误”“水平有限”来为自己少计收入进行辩解。不过企业一般还是必须进行辩解,因为稽查及其处理是十分实务的工作,争取之下凡事皆有可能,只要企业多解释、多提证据,稽查人员如果不按故意隐瞒和偷税来认定也是有可能的。
从上例来看,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确认收入的规定,导致少缴税、迟缴税,则补税、滞纳金与罚款几乎不可免;但是否偷税,则取决于会计处理是否违反了相关会计制度。如果没有违反,则不会涉嫌偷税,违反了就涉嫌偷税。
显然该公司涉嫌偷税。
再举一个例子请粉丝友判断一下,是否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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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查检中发现:该公司2018年处置五台设备,成本120万元,处置收入100万元,公司会计认为该笔业务没有利润,故没有将100万元计入收入总额纳税。税务检查认为,核定征收时,是对总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扣减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所以少计收入100万元,并认定其涉嫌偷税。
税务机关的认定理由是合理合法的,因为核定的利润率本身已经考虑了固定产的处置成本,该公司应该进行补税。
但是,涉嫌偷税的定性是否正确?
固定资产处置时,会计本来就不需要将其计入收入总额,而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的处理方式,只对处置的盈亏进行核算,有盈余计入营业外收入,有亏损计入营业外支出。虽然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不符合规定,但是并没有隐瞒收入的行为,涉嫌偷税难以站住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