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析|54项条款修改
引: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19]12号)并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20年12月9日,住建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020-0216)(下称“新版合同”),新版合同是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合同(下称“2011版合同”)基础上,依据当前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思路、结合FIDIC合同条件体现的国际惯例,并考虑了当下国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最终修订而成。新版合同全文7万余字,相比2011版合同全文5.8万字增加了1万余字,新增内容对精准化项目定义、公平分配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强化项目管理等角度进行了丰富。
考虑到在新版合同正式发布之前,市场上大部分企业采用2011版合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因此在新版合同公布之际,课题组结合与2011版合同的差异,梳理总结出对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条款,以供工程总承包项目发承包主体在后续的工程项目实践中参考适用,同时也可作为对当下项目已签约合同的复盘与思考。
影响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变化
1、合同体例上新增[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从示范文本的整体架构上而言,新版合同共20个条款,增加了1个条款(2011版合同虽同为20条,但第20条为“补充条款”,留白待当事人补充,因此2011版合同通用条款具备实质性内容的实际为19个条款),将“发包人的管理”从原2011版合同[第2条 发包人]中单独列出,并考虑了当下全过程工程咨询角色的孵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专业人员或咨询机构的参与建设等,形成了新合同版本中的[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此外,新版合同结合行业实践重新梳理了从工程竣工试验到竣工后试验的流程顺序,整合并调整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接收、缺陷责任与保修、竣工后试验等几个主要条款的先后次序。

2、区分税率,细化合同价格组成。新版合同在建筑业全面营改增的背景下,结合工程总承包项目覆盖多个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的现实需求,分别区分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引导市场主体区分列明不同费用组成、适用税率、税金等内容,以免因适用营改增税收法律及政策,导致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同时也避免合同发承包双方之间因为税费计算口径的差异以及税收政策调整引发合同价格的争议。

3、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架构,明确关键管理人员定义。2011版合同中仅提到“项目经理”岗位,但实际上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的规定,以及当下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合理科学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架构除了由项目经理负责总体的协调管控之外,还应设置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各专业内容负责人,共同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架构不可或缺的部分。对此2020版合同在[第1条 一般约定]中增加了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定义,并在[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区分“总部人员”和“现场人员”,列举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架构的关键内容以供市场主体参考。

4、增加《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价格清单》等文件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计价、变更、索赔等争议。当前工程总承包项目所面临的风险根源往往在于工程总承包发包时,基于前期咨询服务成果限制,导致发包人难以提出合理、准确、科学的招标要求,进一步令承包人报价、实施方案缺乏针对性,一旦工程进入到履约阶段,随着发包人要求不断明确以及设计深度的推进,极易引发工程价款争议。新版合同明确提出《发包人要求》作为合同附件,并将其解释顺序列为与合同专用条件同顺位,同时在[第1条 一般约定]的定义中,明确发包人应当提供《项目清单》载明工程内容的各项费用和相应数量等项目明细,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制作《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等来响应发包人要求,通过该系列文件,提高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内容的精确度,减少工程履约期间的争议。

5、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明确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或提供的基础资料中错误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或顺延工期,且承包人有权获得合理利润;明确承包人因应对不可预见的困难而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结合《政府投资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发承包双方风险分配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新版合同[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约定,承包人负有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并通知发包人补正的义务,如发包人做出相应修改的,或者发包人《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与2011版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限期15日对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复核,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短缺、遗漏、错误的风险相比,新版合同对承包人更为友好。

6、增加承包人基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赔偿最高限额,将工程总承包商的风险限定在可预见的合理范围之内。结合FIDIC合同体系惯例及国内工程实践,新版合同[1.13责任限制]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该最高限额的限制。这个条款与2011版合同相比,较大程度改善了以往承包商较难与业主谈判争取赔偿最高额的境地,大大增强了承包商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感。

7、增加了履约过程中出现约定情况时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义务,合理平衡各方风险,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往的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往往是在工程建设实施之前通过承诺备案、支付预付款、预存一定比例资金等方式,来证明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从而启动项目,但工程建设实施期间,如发生工程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的较大变更,导致变更增加价款超出签约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则该部分变更增加的款项缺乏对应的支付保障。对此新版合同借鉴FIDIC合同体系惯例在[2.5 支付合同价款]中第2.5.2条约定:“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8、强化了发包人应当提供支付担保的义务,以及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支付担保情形下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2011版合同中虽约定发包人应当提供的支付保函,但实践中执行情况并不理想。随着《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均从行政法规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施工单位不得垫资建设等要求,对此新版合同从双方约定角度进一步强化了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义务,在[2.5支付合同价款]第2.5.3条约定“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明确了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义务,同时约定发包人未遵守约定提供支付担保的,构成[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以保障工程价款支付安全性。

9.细化了联合体模式承包工程的关键内容,为当下市场大量联合体模式承接项目提供引导和借鉴。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要求工程总承包商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双资质的背景下,市场上存在大量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接工程的模式,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联合体对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加之联合体内部的分工配合、设计施工的融合、工程款的支付流转程序、发票开具、对外分包、牵头人管理费等事项,在法律层面均无明确指引,均需通过各方合同约定来明确,但在2011版合同中并无具体体现,令联合体在实践中面临复杂而严峻的法律问题。新版合同在[4.6联合体]条款及相关条款中提纲挈领地对联合体应当明确的事项进行了指引,例如签订联合体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以及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履约担保提交等事项,便于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及联合体协议中就相关事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一步约定,对联合体模式承接工程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10.区分责任主体,细化市场价格波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引入《价格指数权重表》降低价格调整争议。鉴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国际惯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新版示范文本均建议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因此影响合同价格的因素对发承包双方而言都关系到切身利益。2011版合同中,对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况约定较为宽泛,相对不利于发包人的成本管理,不能很好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调整的争议。新版合同提供了价格调整公式并引导合同双方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同时区分“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针对不同责任主体所导致遭遇的市场价格波动,做出针对性妥善安排。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析|54项条款修改
一、正式《示范文本》与征求意见稿
的具体对比相较于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的《示范文本》的变动体现在多个方面:
1.
示范文本更具灵活性与现实性。比如合同协议书中增加“计划竣工日期”;通用合同条件的一般约定中增加“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人工费”等;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平衡由市场价格引起的成本变化。
1.
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进一步约束和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离开施工现场将承担违约责任,且明确不得兼职(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增加“发包人的管理”章节,规定了发包人代表、工程师等内容。
1.
进一步明晰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责任界限。比如隐蔽工程检查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时的环境保护方面,明确双方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方面,划清不可抗力的风险点,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索赔方面,强调了双方的平等性。
1.
利于设计单位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提出设计或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可以分包。
1.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文本中有多项条款的前提增加“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强化了专用条件的法律效力,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较,正式范本有54处具体变动: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工期中“计划开始施工日期”改为“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增加“计划竣工日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01
与合同工期相对应,增加了“开始现场施工日期”的具体定义和解释。

02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定义变化,删除“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延长”。


03
增加关于“人工费”的定义与解释,是对施工方的一个约束;并删除了关于“成本”和“利润”的相关定义。


04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设计审查”改为“承包人文件审查”。


05
1.10 知识产权: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的内容增加“商业软件”。现今提倡打造智慧化工地,如人脸识别、BIM等技术运用于施工现场,新版范本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保护含这些技术在内的知识产权。

06
1.11 保密:增加“不得将文件资料等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第二部分 第2条 发包人
01
2.1 遵守法律:增加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02
2.3 提供基础资料:红字为增加部分。

第二部分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01
关于“发包人代表”的变化: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


02
3.2 发包人人员:红字为增加部分

03
3.4 任命和授权:“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改为“工程师”。


04
3.7 会议:增加“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第二部分 第4条 承包人
01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增加“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02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红字为增加部分。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离开施工现场将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得兼职(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

03
4.4.3 “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改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04
4.5.1 一般约定:删除“承包人不得将设计或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表示设计或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可以分包。

05
4.5.2 分包的确定:删除“除设计或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之外的”。


06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增加“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01
第6条名称:删除“工艺”

02
6.4.3 隐蔽工程检查:增加“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03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增加“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部分 第7条 施工
01
7.5 现场劳动用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改为“相关”。


02
7.7 职业健康:“雇员”改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


03
7.8 环境保护:红字为增加部分。责任界限更明确,提高承包人的及时通知的重要性,保护了承包人的权益。

第二部分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01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增加“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02
8.7 工期延误:删除“承包人可按第19.1款[承包人的索赔]的约定提出增加费用和(或)支付利润的要求”。

03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删除“或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

第二部分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01
10.1.2 竣工验收程序:关于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程序的变化,使竣工日期更接近实际。


第二部分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01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变更估价的费率不得人为调整,体现抵制低价中标、溢价合同的产生。

第二部分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01
14.5.3 扫尾工作清单:红字为修改部分


02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红字为修改部分


第二部分 第15条违约
01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增加“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删除“设计”,增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02
15.2.2 通知改正:增加“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

第二部分第16条 合同解除
01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变化


02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红字为增加部分

第二部分 第17条不可抗力
01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红字为增加部分。划清不可抗力的风险点,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第19条 索赔
01
19.1 “承包人的索赔”改为“索赔的提出”;删除“19.3 发包人的索赔”。在索赔方面,强调了双方的平等性。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01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与 1.4 标准和规范中删除:


02
删除“《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03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应用”改为“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


第三部分第2条 发包人
01
2.5 支付合同价款:增加“金额(或比例)”。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需要明示金额(或比例)。

第三部分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01
3.7 会议:红字为增加部分

第三部分 第4条 承包人
01
删除“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部分第5条 设计
01
5.2 “设计审查”改为“承包人文件审查”:


02
5.4 竣工文件增加“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为竣工中BIM图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三部分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01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增加“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更为灵活公平。

第三部分 第9条 竣工试验
01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删除:

第三部分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01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删除:

第三部分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01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的变化: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平衡由市场价格引起的成本变化。


第三部分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01
14.1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中的税费”改为“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02
14.2.2关于预付款担保的变化:预付款担保变成必选项。


第三部分第15条 违约
01
15.2.2 关于“通知改正”的变化:


专用合同附件
01
正式的示范文本中附件数为6个,删除“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强化承包人工程管理的责任。

二、新版范本(2020)与旧版范本(2011)的比较
1、章节内容的大幅变动与增加
与旧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相比,新版《合同范本》字数增加约一万字,章节内容也有大幅度的变动,如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中的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13条“变更与调整”等。
2、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内涵
从新版《合同范本》的内容中,可察觉到定性的规范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如增设“发包人的管理”一节,对于施工现场和施工管理有关的章节都有大幅度的增加;
“发包人要求”与“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增加,体现了先礼后兵、合规经营的市场理念;
要求将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等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投标管理、实施过程的计划性、合规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3、新范本与新政策趋势相融合
《合同范本》的变化展现着工程总承包制度的发展趋势。
比如,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增加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相关内容,体现项目经理终身责任制的指导精神;
在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中增加“发包人的管理”章节,规定了发包人代表、工程师等内容,进一步强化对发包方的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第8条“工期和进度”中,增设了工期延误、提前、复工等内容,并规定了工期和费用受影响后的具体负责方等。
三、新版范本与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的影响意义
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住建部和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总承包制度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资源协同,同时也加剧着行业竞争。
推行工程总承包是建筑企业发展的大趋势,此次新版合同范本的发布,旨在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