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与表彰
第四章 评估与表彰
第十五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依据中国社区志愿者证上服务对象的证明,评定社区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表现,认定志愿服务时间,并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在每年年末,组织对注册社区志愿者的年度评定工作。注册时间未满半年的社区志愿者自注册次年年末起参加年度评定工作,注册时间满半年的社区志愿者自注册当年年末起参加年度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评定合格的注册社区志愿者予以下一年度的注册,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激励。
第十八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根据社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和服务质量,采取星级评定激励机制,并授予社区志愿者星级证书。
(一)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注册社区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一星级社区志愿者。
(二)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注册社区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二星级社区志愿者。
(三)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注册社区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三星级社区志愿者。
(四)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注册社区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四星级社区志愿者。
(五)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注册社区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五星级社区志愿者。
第十九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授权的区(县)级民政部门、社区志愿者组织负责一星级社区志愿者的审核评定工作,授权的地(市)级民政部门、社区志愿者组织负责二星级和三星级社区志愿者的审核评定工作,授权的省(市)级民政部门、社区志愿者组织负责四星级和五星级社区志愿者的审核评定工作。审核评定合格者由相应的授权社区志愿者组织颁发星级证书。原则上星级证书的颁发可安排在每年中国社区志愿者日(3月18日)前后举行。
第二十条 四星级(含)以上社区志愿者可参加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每年一度的“中国社区志愿者之星”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五星级社区志愿者可参加民政部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每五年一度的“全国社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四星级(含)以上社区志愿者名单应及时上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经年度审核评定,当年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不满15小时的,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社区志愿者要求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者,取消其下一年度注册的资格,收回其中国社区志愿者证,并记入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一次年度评定为不合格者,可向注册机构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经审定合格后可再次取得注册社区志愿者资格。连续三次年度评定为不合格者,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申请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于注册社区志愿者在注册之前参加的社区志愿服务,由社区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服务时间可予以承认,但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9年3月18日。
第二十六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注册社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难易程度和质量,在其实际服务时间的基础上确定登记服务时间。具体尺度由社区志愿者组织自行掌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社区志愿者的有关权益,并给予注册社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以防止注册社区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的过程中遭受伤害。
第二十八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社区志愿者组织应责成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注册社区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以彰显他们的业绩,并使注册社区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社区志愿者组织和其他社区志愿者的服务。
第三十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社区志愿者的注册、规划、实施、指导和检查工作。区(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应逐步建立社区志愿者指导中心和社区志愿者协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逐步建立社区志愿者分会或社区志愿者服务之家,安排专人负责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地已经开展的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应逐步与本办法之规定接轨,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重新审核、注册工作,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第三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