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问:文化企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文化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和销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具体来讲,文化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文化、创意和人力资本等无形资源为投入要素,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准精神产品),以及运用这些精神内容获取商业利益的组织。主要有以下七类:
1、新闻服务,主要是新闻业;
2、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主要包括书、报、刊出版发行,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版权服务;
3、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广播电视服务,广播、电视的传输和电影的制作与发行;
4、文化艺术服务,主要包括五个部分:文艺创作、表演及演出场所,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文化研究与文化社团服务,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5、网络文化服务,主要指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以下四类:互联网新闻服务、互联网出版服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和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6、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主要指旅游文化服务,娱乐文化服务;
7、其他文化服务,主要是指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服务,文化产品出租与拍卖服务,广告和会展文化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不是所有文化企业都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第十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因此,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企业只有两类:广告服务企业和娱乐服务企业。
温馨提示:这里还要分清三点:
一、广告服务与广告制作的不同,前者属于销售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后者属于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特别提示: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会议,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
二、同样是销售服务,但是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广告设计则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前者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后者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同样都是提供场所,但剧场属于文化服务,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属于娱乐服务,要缴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