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 | 扬州市中院 |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另一方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

导读: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成效群诉王伟炜等追偿权纠纷案(2018)苏10民终2325号》中判决: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另一方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的其他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清偿了债务后,既可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清偿,亦可要求作为担保人的夫妻一方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份额。

案件事实:王伟炜、宋秀余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3日,宋秀余以购车为由向江苏省宝应县农商银行(宝应县农商银行)借款30万元,其妻王伟炜以及成效群、陈白夫妻共同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宝应县农商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宋秀余未归还借款本息。宝应县农商银行向宝应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依法裁定冻结宋秀余、王伟炜、陈白、成效群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6年12月22日,宝应县农商银行扣划了成效群账户内的161389.62元。成效群诉至法院,认为上述债务为王伟炜、宋秀余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其二人共同偿还上述161389.62元及利息。

审判要点:

1. 争议焦点:对于讼争债务王伟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2.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法院判决:夫妻作为平等的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有权知悉涉及婚姻家庭利益以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重要信息,在此前提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行使平等处理权,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处理权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在宋秀余、王伟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宋秀余作为借款人、王伟炜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向银行贷款,如此,王伟炜对于宋秀余借款一事应为知情且同意。宋秀余作为借款人负担借款,该行为显然并未侵犯其妻子王伟炜的知情权、同意权以及决定权;相反,王伟炜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综上,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另一方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形成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债务,即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详细内容请见:《成效群诉王伟炜等追偿权纠纷案(2018)苏10民终2325号》

编论:白雪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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