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讲解性相和所表
在所知中的性相和所表的分类中,又分作:讲解性相、讲解所表和讲解非性相非所表三部分。
一、讲解性相
“性相”的性相为“具足实有三法”。“具足真能安立三法”、“具足实有三法”、“真能安立之事”和“性相”等是同义。应有引述实有三法的方式;以其一、是通类性相,二、在自身事例上成立,三、除作自之所表的性相之外不作其它的性相等三者就是其引述的方式的原故。其事例如,“能成为心之境”。以“能成为心之境”作有法,应是性相;以是所知的性相的原故。(此因成立),以是所知的“具足实有三法”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其实有三法中的初者,应是通类性相,以是所知的性相的原故;三法中的第二种,应是在自身事例上成立,以是在自身事例──“物”之上成立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在自身事例──“物”上存在的原故;三法中的第三种,应是除作自之所表的性相之外不作其它的性相,以其除作自之所表──“所知”之外就不作其它的性相的原故。应有“所知的事例”的性相;以其就是“以‘能作心之境’能表示‘所知’的事”的原故。以物作有法,应是所知的事例;以其是以“能作心之境”而能表示“所知”的事例的原故。以物作有法,应是其以“能作心之境”而能表示“所知”的事;以其对于已依量决定“是能作心之境”而未能依量决定“是所知”的补特伽罗是能表示“所知”的事的原故。
同样,应有“物的性相”的性相;以其就是“具足物的实有三法”的原故。应有“物的性相的性相”的性相;以其就是“具足物的性相的实有三法”的原故。应有“物的事例”的性相;以其就是以“能作功用”而能表示物的事的原故。此中应有事例;以其“声”就是的原故。以声作有法,其应是以“能作功用”而能表示“物”的事例;以其对于已由量决定“是能作功用”而未以量决定“是物”的补特伽罗是所表“物”的事例的原故。关于其它性相和所表的事亦可同理类推。
而在表述的重叠方式中,“具足实有三法”是“性相”的性相。“具足性相的实有三法”是“性相的性相”的性相。同样,“具足物的实有三法”是“物的性相”的性相,其事例是,“能作功用”。以“能作功用”作有法,应是“物的性相”的事例;以由“具足物的实有三法”而能表示“物的性相”的性相的事例的原故。再又,“具足物的性相的实有三法”是“物的性相的性相”的性相,其事例是,“具足物的实有三法”。以“具足物的实有三法”作有法,其应是“物的性相”的性相的事例;以其由“具物的性相的实有三法”能表示“物的性相”的性相的事例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其于已对“具足物的实有三法”起决定,而对于“是物的性相的性相”未决定的补特伽罗是“物的性相的性相”的所表事例的原故。
关于性相、所表和事例三者,譬如用“物”来作举例说明,“能作功用”是性相,“物”是所表,如“瓶”是事例。若“是物的性相”则必定是性相,以在“物的性相”中除“能作功用”外别无可安立因,因此,其应是性相,以是物的性相的原故。然而,“物的性相”不是性相;以其是所表的原故。此因成立;以有其性相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其即是“具足物的实有三法”的原故。同样,“性相”也不是其自身,即“性相”不是性相;以其是所表的原故,以有其性相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其即是“具足实有三法”的原故。与此相同,“识的性相”也不是其自身,而一切法皆可作如是类推。
二、讲解所表
“所表”的性相为“具足假有三法”。“具足所安立三法”、“具足假有三法”、“所安立的果”和“所表”等是同义。假有三法者,一、是通类所表,二、是自身事例上成立,三、除作自之性相的所表外不作其它的所表。“了别”是“能作心之境”的所表,而“物”是“能作功用”的所表。
“能作功用的具足假有三法”是“能作功用”的所表的性相,其事例“物”。在讲解“能作功用的具足假有三法”中,一、是通类所表,二、在其自身事例上成立,三、除作“能作功用”的所表之外不作其它的所表。以声作有法,应是具足假有三法;以其一、是通类所表,其二、在其自身事例上成立,其三、除是自身性相的所表之外不作其它的所表的原故。此因第一部分成立;以其是“耳识的所闻”的所表的原故。因的第二部分成立;以其在自身事例──“螺声”之上成立,以在其中是有的原故。因的第三部分成立;以其是自之性相──“耳识的所闻”的所表之外不作其它的所表的原故。
“性相”不是其自身,但“所表”却是其自身,以“所表”是所表的原故。(此因成立)以若有其性相,其即定是所表的原故。因此,“具足所表的实有三法”是“所表的性相”的性相,应没有“所表的具足假有三法”;以无所表的所表的原故。此因成立,以所表不是性相的原故,以所表是所表的原故。“具足实有三法的具足假有三法”是“具足实有三法”的所表的性相,其事例即是“性相”,以“性相”是“具足实有三法”的所表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具足实有三法”是其性相的原故。
若是性相,“它的具足假有三法”定是其所表的性相。“它的具足假有三法的具足假有三法”定是“它的具足假有三法”的所表的性相,“它具足假有三法的具足假有三法的具足假有三法”定是“它具足假有三法的具足假有三法”的所表的性相。余者应知可作如是如是类推。
三、讲解非性相非所表
其中又分作讲解非性相和非所表两部分。首先,“非性相”的性相为“未具足实有三法”,其理由是,但凡是无我者,“它的未具足实有三法”定是“它的非性相”的性相的原故。其事例如,瓶和瓶柱二者。以瓶作有法,其中应未具足实有三法;以其虽具有三支中的第二支,即在自身事例上成就,但其不具第一和第三支的原故。此因成立,其不是通类性相,以是所表的原故;它亦不是“除作自所表的性相之外不作其它的性相”,以无其所表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其本身即是所表的原故。
以瓶柱二者作有法,其中应是不具足实有三法;其理由是,其非通类性相,以其既不是性相也不是所表的原故;其又不是在自身事例中成立,以没有其事例的原故,以没有是瓶柱二者之法的原故,此因成立,以不存在既是瓶又是柱的事物的原故;它又不是“除作自所表的性相之外不作其它的性相”,以没有其所表的原故。
以非性相作有法,其应是所表;以有其性相的原故,以其即是“未具足实有三法”的原故。其事例就是“未具足实有三法”。
若举实例说明,“物的非性相”的性相为“物的未具足实有三法”。其事例如,柱,因为在柱之上虽具有实有三法中间一支,但不具前后二支的原故。
“能作心之境”虽是性相,但却不是“所知的性相”的性相;以其是所表原故。此因成立,以其是“所知的具足实有三法”的所表的原故。
其次说非所表。“非所表”的性相为“未具足假有三法”。其事例是“瓶柱二者”。但凡是无我者,“它的未具足假有三法”定是“它的非所表”等,与前述(非性相中所说)相同。“非所表”应不是其自身,以“非所表”是所表的原故。以非所表作有法,其应是所表;以有其性相的原故。此理应周遍,以若有某之性相,则其定是所表的原故。以未具足假有三法作有法,其应是性相;其理由是,第一、其是通类性相,以是“非所表”的性相的原故;第二、其于自身事例上成就,以其能在自身事例──“能作心之境”、“能作功用”、“非剎那性”等之上成就的原故;第三、其是除作自身所表的性相之外不作其它的性相,以是除作“非所表”的性相之外不作其它的性相的原故。因此,“未具足假有三法”是具足实有三法。“能作功用的未具足假有三法”是非“能作功用的所表”的性相,其事例如,所知、无常、色法和柱等,总括而言就是与“物”相异的一切法。“未具足假有三法的具足假有三法”是“未具足假有三法”的所表的性相,其事例即是“非所表”。同样,“未具足实有三法的具有假有三法”是“未具足实有三法”的所表的性相,其事例就是“非性相”。如是者,“非能作功用”是“非物”的性相,其事例如,无为虚空。“非所闻”是“非声”的性相,其事例如,色处。由此可知其它也作相同的比配。
“具足实有三法”应是具足实有三法;以“具足实有三法”是具足“性相”的实有三法的原故。而“未具足实有三法”也应是具足实有三法;以其是具足“非性相”的实有三法的原故。此理成立,以是“非性相”的性相的原故。“具足假有三法”应是具足实有三法;以其是具足“所表”的实有三法的原故。“未具足假有三法”也应是具足实有三法;以其是具足“非所表”的实有三法的原故。“所表”是所表,而“非所表”也是所表,以有“非所表”的性相的原故。若是性相,“它的所表”必定是所表。然而,若是性相,“它的所表”定非“其所表”,譬如,“能作功用”的所表定非“能作功用的所表”(以其所表是“物”的原故)。同样,若是所表,“它的性相”定非“性相”,譬如,“所知的性相”应不是“性相”;以“所知的性相”是所表的原故。此因成立,以有“所知的性相”的性相的原故,以其就是“所知的具足实有三法”的原故。
再又,若是所表,它的性相定不是“它的性相”,譬如,所知的性相不是“所知的性相”。“性相”是所表,“非性相”也是所表;“性相的性相”是所表,“非性相的性相”也是所表;“所表的性相”是所表,“非所表的性相”也是所表;以有彼等的性相的原故。
“具足实有三法”是性相,“未具足实有三法”也是性相;“具足假有三法”是性相,“未具足假有三法”也是性相;“能作功用”是性相,“不能作功用”也是性相。“所知的性相”不是性相而是所表,虽然所知的性相不是“所知的性相”,但若是“所知的性相”则必定是性相,而且,若“是所知的性相”,定是所知的性相。“能作心之境”的所表虽是所表,但“能作心之境”的所表却不是“能作心之境的所表”。而若是“能作心之境”的所表,则定是“能作心之境”的所表。“具足实有三法”是具足实有三法,而“未具足实有三法”也具足实有三法。应于如是等自返体中作思维。
至此,在讲解所知名相中的所知的性相和所表的分类已经讲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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