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说民法典 | 物权编 第二百二十五条:买车不办转移登记,小心车主“一车二卖”!

万益说民法典

主讲人:汤雅婷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实习律师

内容详情

“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是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登记的规定。
小黑最近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他找到了自己的好友小白,提出把自有的一辆小轿车便宜卖给小白。小白最近正好想买车,他看小黑这辆车保养得特别好,里程数也不高,便同意了。两人签了一份简单的转让合同,小白向小黑支付了购车款。这时,小黑突然提出,由于最近需要谈几笔生意,小轿车要下个月才能交付给小白。因两人是多年好友,小白毫不犹豫地答应了。过了两个星期,小白意外获知小黑已经把这辆车卖给了老张,并且与老张一起去办理了转移登记。着急的小白找到老张要求其还车,这个要求当然遭到了老张的拒绝。无奈的小白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车辆的所有权。然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张在不知道小黑已经把车卖给小白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的购车款,并且办理了物权登记,那么他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了该车辆的所有权。而没有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的小白就只能要求小黑退回购车款并赔偿相关损失了。
所以啊,当我们在购买或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类特殊的动产时,应及时办理物权登记,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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