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女子离婚时提50万家务补偿,结果……

2021/02/25 16:09

家务干得多,离婚时能“多劳多得”获得补偿?

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全职太太干家务的价值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一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记者调查发现,我省也有几位离婚当事人向法院诉讼过家务劳动补偿,有的获得支持,有的被驳回。

安徽3人提出的家务补偿获得法院支持

在2001年之前的《婚姻法》条文中,并没有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直至2001年《婚姻法》修改才加入。《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记者获悉,从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以及全国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民法典》实施前,很少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时提出劳务补偿。主要原因在于《婚姻法》明确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为分别财产制,也就是夫妻书面约定财产,而我国绝大多数家庭都采取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导致家务补偿制度长期处于沉睡状态。

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公布的判决书中,我省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时,提出家务补偿的案例只有个位数,其中有3人提出的家务补偿获得法院支持。

丈夫长期在外

桐城一女子离婚获赔4万家务补偿

我省桐城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朱女士与王先生于1989年打工时相识,后登记结婚,生育两个儿子。1998年,双方在当地建造楼房一幢。

自1994年起,王先生一直在上海从事装潢业务,并与妻子长期分居生活。

2013年,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家庭现有房产归她所有,丈夫在上海购置的房产依法分割;判令被告给予经济补偿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又长期分居生活,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建立,对于离婚诉求予以准许。鉴于王先生长年在外从事装潢业务,对家庭及成员照顾较少;抚养孩子及照顾家庭的义务主要由朱女士承担。结合案件及王先生的实际情况,补偿金额确定为4万元为宜。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王先生给予朱女士经济补偿4万元。

女方照顾家庭更多

铜陵一女子获1万家务补偿

铜陵市郊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邓先生与胡女士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儿。婚前双方有一定的恋爱基础,后来,胡女士因家庭经济原因及以丈夫不顾家、不管女儿为由经常与丈夫发生争吵,此后由于双方交流甚少,不能正确处理夫妻间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分居有一年时间。邓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妻子则要求丈夫给予补偿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且双方已分居一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准予离婚。

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补偿费10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胡女士虽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但其抚育女儿等付出较多义务,法院酌情支持1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邓先生支付胡女士1万元作为补偿。

宿州一女子提50万家务补偿

获支持2万元

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黄先生与杨女士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生育子女。黄先生自2000年10月起外出,与杨女士分居生活14年,黄先生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杨女士离婚。

杨女士认为,她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如果丈夫坚决要求离婚,要求补偿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自2000年起外出,与妻子分居生活14年,妻子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付出较多义务,妻子向丈夫请求补偿,应当予以支持,但丈夫已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及个人承包地等,法院酌情认定,丈夫向妻子补偿2万元为宜。

据此,法院除了准许离婚,分割财产之外,判决黄先生补偿杨女士2万元。

安庆一女子提出家务补偿

结果被驳回

安庆中院判决的一起案例中,胡先生与程女士2005年相识恋爱,后结婚生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

2012年腊月,双方发生争吵,程女士回娘家,自此,双方分居生活,女儿随程女士生活。

胡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程女士离婚。

程女士称,其婚后初期未上班,一直在家照顾孩子、维护家庭和睦,尽到了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职责。从2012年伊始,在陪孩子读书期间孩子的生活费用均由她单方负担,且因其没有经济来源,因此,要求丈夫给付2万元补偿。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案中,程女士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胡先生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对她要求胡先生2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也有男方提出家务补偿并获得支持

记者梳理发现,《婚姻法》时期,全国范围内,离婚时提出家务补偿的普遍不多。不过,分居生活,是法官在断案时,可能会认定夫妻双方分别财产制的一项依据。

记者统计的2016年以来,约20起法院适用原《婚姻法》第四十条支持家务经济补偿要求的案件中,有14起是由于双方分居多年,法院认为双方虽没有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但双方分居生活期间,各自所得事实上处于各自保管和使用的状态,可以适用该条款给予一定补偿。

另外,也有男方提出家务补偿的情况。

吉林省通化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女方自1999年离家出走,不尽家庭义务,法院结合现实状况,判决女方给付男方经济补偿款2万元。

释法:民法典为家务补偿解缚

庐阳区法院成婷婷称,该制度也并非只适用“全职太太”或“全职丈夫”,只要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的义务的,在离婚时,就有权利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外,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

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若双方无法协商,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依法判决。在审判时,主要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家务劳动付出的具体情况,如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另一方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 。法院在审判时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价值得以匹配。

值得一提的是,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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