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难、阅卷难、沟通难,辩护人如何充分行使辩护权?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始终在不遗余力地完善辩护人权益,以保证其辩护权和相关的诉讼代理权能够充分实现。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辩护人的权益保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会见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到某些影响重大乃至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时,确实有不允许会见或者会见难的情况。有时,律师的合法会见权无法顺利实现,会存在律师和当事人在隔离间、会见室中白白等待的情况。

因此律师的确需要一些司法智慧来保障自己的会见权,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订后,可以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及时向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反映情况。在目前疫情已经得到较大缓解的情况下,各地看守所对会见的要求也在逐步放开,相信会见难的问题未来会有所改善。

2. 阅卷

受疫情、地缘因素等影响,阅卷对于辩护人而言也是一个难题。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种情况,浙江省检察院开辟了网上阅卷功能。外省律师不必到浙江省当地检察院去会见,而是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阅卷,这给律师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是司法进步的表现。

疫情以来,各地的检察机关都对阅卷方式做出了改动。比如,深圳检察机关也开放了律师网上认证、远程进行阅卷的功能。再比如内蒙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专线联系,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网络应用系统上传卷宗,律师再在外地的检察机关调取卷宗的光盘。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禁止律师使用手机拍照,担心因此将卷宗内容泄露到网上。鉴于此,律师可以使用照相机,或者是准备一台高拍仪,画质更清晰,效率也更高。

3. 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沟通

在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中,核心要义是一个“诚”字,因为律师只有做到以诚相待,才能最大程度地赢得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尊重。

此外,关于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协商,本次新刑诉法解释也在“认罪认罚”这一章出台了有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协商确实是一个难题。如何加大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力度,如何促进认罪认罚向国外辩诉交易方式的转变,仍旧是需要探讨和努力的地方。

正所谓“乱世用重典,盛世用轻刑”,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或许可以考虑在量刑上相对轻缓,推进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这也是在量刑协商的阶段辩护律师需要为当事人争取的一个利益所在。

4. 与法官沟通

当刑辩律师遇到了疑难复杂的案件,当事人也没有认罪认罚,甚至可能要做无罪辩护时,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挖掘法律事实,梳理清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在法庭上,如果察觉到法官内心确信当事人有罪,那么律师的职责便是罗列清楚证据和事实,来指出法官可能存在的问题,穷尽一切手段去尽力影响法官的固有定罪思维。

5. 停职、吊销执照的风险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时还会面临停职、吊销执照的风险,类似行贿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都是实践中律师遭受刑事处罚的高发罪名。

因此,律师要恪守职业规范,尤其是在取证过程中做到万分谨慎,不能放松警惕或粗心大意,防止证人明明之前保证得很好,但却在法庭上反咬一口、倒打一耙的意外发生。

在律师的辩护与代理工作中,对取证的过程要同步录音、录像,在询问和沟通时也要避免诱导性提问,或者言语暗示等,这对律师工作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在证人证词的获取上,一方面,律师要尽可能保证证人出庭,让证人当庭作证。另一方面,如果证人对出庭比较抵触,律师也可以选择让证人自述证言,实事求是地描述客观情况,并做好告知义务,对证词签字、盖章、按手印,督促证人对证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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