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务实专题 | 第1条 — 第12条荐读

民法典第1条—第12条,是总则编“基本规定”一章的全部内容,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内容。按照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的实际情况,《民法总则》通过于2017年3月15日,《民法典》总则编与《民法总则》对照,内容基本相同。

一、条文荐读指数

作为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的全部内容,民法典第1条—第12条规定了民法(包括但不止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基本制度、法源、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效力等体现立法精神、法律价值取向的基本内容,具有基础性、纲领性的作用。

一般荐读指数★★★★★

对已经体系掌握基础知识的人员的荐读意见为:一扫而过,温故知新。

二、条文主旨、要点

第1条 【立法目的】  、第2条 【调整范围】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公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生产关系决定了民法属于私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统称民事关系)。

与第2条民法调整范围相呼应的是各编调整范围的条文,在此一笔带过:分别为第205条、463条、989条、1040条、1119条、1164条等6个条文。

上图:各编调整范围

第3条 【民事权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典以权利为中心展开。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两者简单来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中,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主体、内容,但并未就客体即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如行为、物)作出明确的界定。

在保护对象上,民法典具有开放性,不仅保护法律明确的民事权利,也保护未列明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4条—第9条 分别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六大原则(前四个原则更为典型),体现了民法是私法的特征,是从事民事活动(民事主体为了一定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的基本理念与准则。

民法典将一般交由理论总结的民法基本原则规定为基本制度,具有教育引导意义,也将起到统摄、解释、补漏、调整(纠偏)等作用。

注:基本原则一般不作为法律规范直接适用于案件,法律适用的逻辑性如下:有适用的法律规范的,直接适用该规范(或条文);不能直接适用的,寻找目的、性质等相近的法律规范,参照适用;均无的(包括习惯),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指导下处理、裁判。

绿色原则即“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第10条 【法源及顺序】

习惯是法源(法的渊源,法的来源),但有两个前提:

一、法律对所处理的纠纷没有规定;

二、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1条 【特别法优先】

《立法法》中对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已有明文规定,民法典再次做出强调。

民法典属于一般法,其他民事单行法属于特别法,特别法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第12条 【地域效力】

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我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民法典学习进度

你已经学习了民法典条文18条(含各编6条),进度为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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