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人物】赵惠芬
赵惠芬
赵惠芬,女,满族,1932年出生,法库县法库镇人。少年时期,在法库城内的小学读书。1948年法库解放后,到辽北省第六中学(法库中学)读书。1949年2月,赵惠芬于辽北六中参加辽北省政训班学习。同年5月,被分配到中共法库县委宣传队工作,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0年5月,在中共法库县委宣传部任干事。同年12月起,在中共辽西省委党校学习。1951年3月,调到《辽西日报》社任编辑。1953年8月,赵惠芬到东北行政委员会业余中学担任语文教员。1954年9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54年11月,调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任书记员。1956年,赵惠芬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960年12月,被下放到河南省原阳县大宾公社尚湾大队任党支部书记。1961年调到中共原阳县委办公室。1962年7月,调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任书记员。1969年末,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建制后,到湖北省沙洋农场“五七”干校劳动锻炼。1973年4月,被分配到国家煤炭部煤炭科学研究院政治部任干事。1979年6月,赵惠芬调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任法工委副主任高克林的秘书。同年7月调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研究室任处级研究员。在法工委工作期间,赵惠芬参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案。著有《民事诉讼法解释》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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