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号咖啡|以人为本,释放最大司法善意——刑事案件结构重大变化背景下“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树立与实践...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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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理念树立:刑事案件结构变化与“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关系

二、破局推进:“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案件适用范围、制约因素和解决之道

三、完善建议:“少捕慎诉慎押”保障机制的构建

本期召集人 欧阳昊

杨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改革开放40年来,在我国社会全方面发展进步的同时,刑事犯罪的结构与态势,社会时代背景与要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伴随着这些变化,刑事检察理念和政策也在全面适应、努力跟进。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全面分析当前犯罪发展趋势和结构变化基础上,明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质效,推动非羁押强制措施多用、用好”。“两会”期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也建议,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讨论“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理念树立:刑事案件结构变化与“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关系

本期召集人 欧阳昊

杨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根据今年3月初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我国严重暴力犯罪近20年来大幅下降,从1999年的16.2万人下降至2020年的5万余人,占比从19.6%下降至低于4%。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轻刑案件占到80%以上,其中“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伴随着刑事犯罪结构与态势的重大变化,刑事检察理念和政策须与其适应和跟进。对于刑事案件结构变化与“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树立的关系,各位专家怎么看?

李翔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过去司法机关主要通过严厉的刑罚惩治犯罪,追求高羁押率、高起诉率、高判刑率。然而,在经济社会形势和人民群众要求都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这样的做法显然已经不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的新期待。当前,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占比不断提高,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可以说“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确立是刑事案件结构发生变化后的必然,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在适用时,要围绕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出发点,铺陈“人民至上”的底色,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内涵的新期待、新要求。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刑事案件“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提出的背景主要是:一是新时代构建司法新格局的需要。基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从“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要求,到“少捕慎诉”释放最大司法善意,再到“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明确提出,最高检不断变革理念和措施,完善检察履职顶层政策设计。二是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表现和要求。传统“构罪即捕”的理念造成大量嫌疑人被羁押,实际上社会成本是很高的,既有每年百余万人被羁押候审的关押成本,也有原本可以正常生产、工作创造社会价值的缩减。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刑事司法有必要从依赖单一羁押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提高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三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再思考。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新需求,现在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与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对羁押是否合理、是否必要愈加关注。司法机关有责任回应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公平正义、对司法办案更高水平、更高期待的新要求。有必要通过审慎把握逮捕、起诉标准,减少审前羁押,最大限度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中国刑事司法的文明进步。

李敏

杨浦区法院刑庭庭长

当前,刑事案件结构发生变化,轻罪案件的占比大幅度提高,轻罪案件的羁押必要性显著降低,“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应运而生,是刑事法治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从最高检去年披露的数据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类型犯罪增多,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此类犯罪,涉民营企业犯罪的居多,根据中央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要求,站在法治的角度思考民生问题,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是新时代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最佳注解。此外,该理念的树立,也是认罪认罚制度发展的必然,与我国刑事法律沿革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展一脉相承

王戬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提出,刑事案件结构变化是推手之一。但如果说深层次的原因,我认为这种改变并不偶然。无论从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对人权保障的加强,还是从国际趋势来看,逮捕开始逐渐回归强制措施的本来功能。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功能和作用主要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决定逮捕,主要的考量因素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妨害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然而,在我国,逮捕的功能一定程度被异化,成为了一种打击犯罪的手段。所以,“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提出及落地,从根本上来看是逮捕功能的回归,不应单纯地放在案件结构变化的视野中,应该放在合乎法治发展规律的大背景下去考量,并逐步形成“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工作格局

本期召集人 欧阳昊

杨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通过各位嘉宾的发言,可以看出“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树立是刑事案件结构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那么,在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过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李敏

杨浦区法院刑庭庭长

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最关键是观念的更新,转变以往“构罪即捕”的观念,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减少逮捕的适用。

王戬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落地及具体内容上,我个人认为步子不能迈得太大,不能急于一步到位,尤其是实践初期。逮捕率和羁押率的降低,它是配合一个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而实现的。在践行过程中,我们需要反思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规范和刑事程序法上的证据规则等是不是足以支撑理念的落地。对可能的问题从反映到解决要留出一些时间,最起码我认为降低到西方那么低的羁押率,实现“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应该是一个分步走、渐进式的落地过程,它涉及一系列制度的调整和跟进,尤其不能“划比例线”,防止“一刀切”地机械落地

本期召集人 欧阳昊

杨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落地,需要观念的转变,需要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上的完善,也需要实践配套措施和机制的健全,更需要司法人员的履职担当,从而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破局推进:“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案件适用范围、制约因素和解决之道

本期召集人 欧阳昊

杨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实践落实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案件范围?

李翔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对于“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案件适用范围,可以考虑选择经济犯罪案件作为试点。原因在于,一方面涉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妨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逃避刑罚执行的可能性较低。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来看,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缓刑适用率较高,从保障人权角度对此类人员审慎采取强制措施非常有必要。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从目标来看,“少捕慎诉慎押”要求至少在轻罪案件中“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要求扩大不起诉的适用。从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出发,从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看,对以下两类人员要充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一是根据中央政法委、“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及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等规定,涉民营企业案件,尤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作为犯罪嫌疑人的,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坚决防止“带病起诉”。对于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二是根据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对于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犯罪嫌疑人,或在发生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属于从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或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李敏

杨浦区法院刑庭庭长

在适用“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案件适用范围设置上,从刑事司法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角度考虑,以下几种类型案件可以考虑适用。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是否有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适用该理念。二是涉及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及过失导致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但同时也要注意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全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考量。此外,对于涉黑涉恶类案件,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一般应排除适用“少捕慎诉慎押”理念

本期召集人 欧阳昊

杨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从各位嘉宾的观点可以看出,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案件适用范围不能搞“一刀切”,案件的办理不可“拔高”更不能“凑数”,要审慎适用,逐步推进,确保案件办理的精准适用。实践中制约该理念适用的因素有哪些?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制约“少捕慎诉慎押”理念适用的因素主要有:一是适用标准的缺失。对于具体案件如何判断具有“少捕慎诉慎押”的条件没有明确的标准,有观点认为可以制作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量化评估表,或者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化评估表,并设置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考虑因素,以及嫌疑人身体条件,如生病、怀孕等,以此来评估社会危险性。但关键在于量化评估表中的证据依赖于公安机关提供,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往往更多倾向于逮捕和起诉,故而存在证据获取的相对失衡,导致量化评估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受损,其实施效果也有所折扣。二是激励机制的不健全。相对于捕和诉而言,案件如果不捕不诉,其处理程序更为繁琐、复杂,检察官承受的办案压力较大。尤其在激励机制缺失的情况下,检察官适用“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主动性、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与司法实践中科技手段的运用有关。如在东部沿海的山东东营、浙江杭州等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它们辅之以电子手环、“非羁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监管,因而可以实现较低的审前羁押率。

李敏

杨浦区法院刑庭庭长

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方面是对刑事诉讼法第81条逮捕适用情形的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在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时,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则可以考虑不予逮捕。但是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受制于司法人员对案件证据的把握等专业素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另一方面则是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公安机关对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执行效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时,要与公安机关协商落实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的执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此外,对于刚刚提到的有观点认为可以制作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量化评估表,我认为是可行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施行经验。《指导意见》从2013年试行至今近十年,成效显著,法官根据《指导意见》作出的裁判与其经过自由心证得出的量刑能做到基本吻合,相互匹配。

王戬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具体内容上,所谓“少捕”,化繁为简地理解,就是指在符合逮捕的条件下,在不妨碍诉讼进行的情况下,要充分考虑不捕的可行性,改变以往“构罪即捕”的思维惯式,也为逮捕的功能减负,这里面涉及很多配套制度的跟进。相较于“少捕”,“慎诉”的理解要复杂得多,也很值得讨论。对于“慎诉”不能只做字面上的简单理解,这样很容易出现跟法律精神相冲突的情况。我理解的“慎诉”,应该是激活不起诉的适用比例。对于“慎诉”的重点是要敢于用不起诉,而不是回避不起诉。但适用的比例不应太高,对于大体的适用范围还需要做一些明确。“慎诉”一定不能理解为我得有百分百的把握才能起诉,否则检察官就和法官的角色混同了。此外,要兼顾和协调好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

李翔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适用“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可能会增加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主要是目前“少捕慎诉慎押”的适用并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存在不确定性问题,而司法适用应该是基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因此,该理念的运用可能会增加司法人员的恣意性,这将是制约该理念落地的重要因素。此外,需要对司法公正性再考量。由于刑事政策的变化,相对以前的捕和诉,现在强调要“少捕慎诉慎押”,可能会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处理情形,这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以及如何避免影响司法公正,需要更深入地思考。

本期召集人 欧阳昊

杨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各位嘉宾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可能影响“少捕慎诉慎押”理念适用的制约因素,那么针对这些问题,如何破解?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在“捕诉一体”改革背景下有效扩大“少捕慎诉慎押”案件适用范围,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细化案件适用标准。认真分析危险驾驶、盗窃、轻伤害等多发易发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不捕不诉具体情形,进而总结归纳形成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理念办理案件的标准,增强案件适用的确定性。二是建立对不捕不诉优质案件的考核奖励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激励司法人员多用、用好“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如通过案件评查等评选不捕不诉优质案件,尤其是对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对案件承办检察官在绩效考核、职级晋升中予以优先考虑。三是深化检务公开。之前最高检曾推动逮捕听证改革,以后逮捕听证的类型和范围可以不断扩大,吸收社区工作人员等参与,还可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一些案件的公开听证,加强对“少捕慎押慎诉”理念适用的释法说理,提升该项工作的司法公信力。

李翔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认为,尽快确立“少捕慎诉慎押”的适用标准,解决适用中的不确定性问题。首先,尽快确立“少”和“慎”的参照标准。“少”和“慎”是相较于以前的捕和诉而言,在适用的过程中要确立一个“以前”的可供类案参照的标准,让司法工作具有明确性。同时,推进过程中要进行类案的纵向比较,综合审慎考虑类案的捕和不捕、诉和不诉标准。其次,加强对适用“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办案情况的经验总结。推进落实中,一定要加强对适用“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办理案件的数据化填报工作,利用大数据抓取和分析,为后续工作的标准化开展提供数据支撑、实践依据。

王戬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认为,破解的关键在于:一是回归逮捕的功能定位。二是完善相应的证据规则,如对逮捕条件的证明等。三是充分发挥起诉裁量作用,可以充分关注刑事合规等新领域。四是相关配套制度要适时跟进,让捕诉真正符合规律地、有保障地进行。

李敏

杨浦区法院刑庭庭长

在推进落实过程中,一方面可以从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着手,加强对司法人员廉政风险的防范。如加强对不捕不诉案件的评查和风险评估,并及时通报评查和评估情况,强化案件办理效果的反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要加强对自身素能的培养。检察官要重视综合办案能力的提升,在办案过程中,不能简单的就案办案,而应当根据案件需要,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及时尽早引入和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本期召集人 欧阳昊

杨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落实过程中,我们要深刻理解和剖析其重要性和意义,不能仅将其作为一项工作来完成,而是要升华到诉讼程序和价值理念来看待,并设置严格标准去执行。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作为基层检察官还面临是否敢用、善用不捕、不诉,如何确保做到依法批捕、依法起诉。检察官必须加强内功修炼,要有担当意识、大局意识,不能为了避免别人非议就心存顾虑,不敢依法办案。

三、完善建议:“少捕慎诉慎押”保障机制的构建

本期召集人 欧阳昊

杨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我们深知,理念变革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考验着行路人的能力素质和责任担当。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光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还涉及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的意愿,同步提升司法理念必不可少。对于如何构建“少捕慎诉慎押”的保障机制,想听听各位嘉宾的意见建议。

李翔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少捕慎诉慎押”的保障机制构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建议由政法委主导,统筹协调推进。对于该理念的推进落实,考虑到推进过程中涉及公检法等多家单位,从理念的更好落实和政法委的职能作用考量,由政法委牵头主导最为合适。二是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科学发展、社会进步,为社会治理提供了便捷,但同时也要看到电子监控设备等人工智能的应用只是辅助性的,司法工作更多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的运用和证据的识别等,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无法代替,因此,需要大力提升司法人员参与社会治理的综合能力。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构建保障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案例的作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从更新司法理念、指导司法办案等角度,选取具有指导性、典型意义的不捕不诉案件,制发典型案例,发挥案例在指导办案、释法说理、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二是完善配套机制。加强与社区矫正体系的相互衔接,推动社区、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参与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共同监管,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建立思想教育基地、技能培训基地、就业安置基地和公益劳动基地。三是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强化电子手环、行程码等在非羁押强制措施中的运用,加强对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行程的实时掌握和监督。

李敏

杨浦区法院刑庭庭长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构建保障机制的关键是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于不捕案件,要加强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的适用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防止出现串供、翻供以及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同时,要建立与被害人的沟通交流机制,考虑好被害人的情绪,还要考虑被害人的实体权益。可以建立提存保证金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预交保证金或是赔偿的留存金,通过此项工作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起到实质性的修复。

王戬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一是深化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少捕慎诉慎押”保障机制的构建,需要公检法司多机关的协调配合,各部门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要充分考虑和实现办案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要完善相应的证据规则。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属于自由证明的内容,它本身很难证明。我们要改变现在的证明方式,即证明有哪些行为可以羁押,何为有社会危险性,而不是证明有哪些行为才可以不羁押,何为无社会危险性。二者都很难证明,但基点不同方向就不同。三是参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保释制度中的配套制度。如佩戴电子监控设备、纳入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等,从机制上使其“不能、不敢、不想”妨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四是完善监督机制。对于不捕不诉的案件,其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予以高度重视,检察机关要加强内外部监督机制,这里的监督机制可以有复杂的程序,但这个复杂和压力不能传导给一线办案人员,否则会造成新的阻力。

本期召集人 欧阳昊

杨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各位嘉宾从不同角度对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提供了很多有益建议,将指导、引领我们检察人积极有效参与社会治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多检察力量。谦抑、审慎、善意的现代司法价值一直是检察办案工作的追求,也体现在每一项每一次办案活动中。通过今天的沙龙,我们对“少捕慎诉慎押”从理念树立、推进适用到保障机制的构建有了更深的理解、更清晰的把握,也认识到该项工作的开展有难度,但我们更要迎难而上,并相信该理念会深深镌刻在每名检察人的心中,成为每一位检察人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文稿整理:杨浦区检察院 郭大磊 肖凤

上海市检察院 祁堃

“新发展阶段的理念变革与实践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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