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刑法中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作者:黄家明 广州大学本科生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ID:lawlearn)

一、案例

1986年9月至1991年4月,韩国京畿道华城郡台安邑半径2公里内接连发生10起专门针对女性下手的连环杀人案,而截至2006年4月2日,华城连环杀人案的嫌犯仍未被抓获。由于当时韩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杀人罪”的公诉实效为15年,因此这起轰动韩国上下的“华城连环杀人案”,便永久成为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件,而凶手究竟是谁,也一直是个谜。

当时韩国警方总结出“华城连环杀人案”的几大作案特点:被害者均为女性,且大多被先奸后杀;被害者年龄从十几岁至70多岁,跨幅度很大;大部分被害者均被勒死;凶手作案手法残忍;警方对案发现场或在被害者体内发现精液、发丝、烟头、桃子碎块等异物。

由于事件具有社会轰动性和话题性,“华城连环杀人案”曾被多次改编为影视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由韩国名导奉俊昊执导的电影《杀人回忆》。

而在9月18日,韩国警方和国立科学调查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当时连环杀人案现场提取到的DNA进行分析后,与在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DNA数据库进行对比,没想到还真找到了DNA一致的人。此人名叫李某才,1994年就被判无期徒刑,自1995年10月23日起至今在釜山监狱服刑。不过他坐牢与“华城连环杀人案”无关,而是因为清州强奸杀害妻妹事件。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华城连环杀人案”已经在2006年过了追诉期,这意味着警方即使最终确认李某才就是那个恶魔,却依旧无法将他绳之以法。目前,大量民众发起请愿,要求“华城连环杀人案公诉时效无效”。请愿中写道:“到现在为止,受害者们还在流着泪,(如果是这样的话),警察为抓住嫌犯而付出的努力都白费了!”

不论最后李某才能否能够被处以刑罚,距离我们仍有较远的距离。我想的是以韩国该案例谈谈我国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上诉讼时效的规定

1、追诉时效的概念: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2、刑法的对追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三、追诉时效的例外

追诉时效的例外,是指犯罪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任何时候刑法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追诉时效的例外有两种情形: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两种追诉时效例外的情形意义在于:

①不使有罪的人逃脱刑罚的处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现行的刑事案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应主动投案、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争取宽大处理,如果在这时犯罪分子为逃避刑罚的打击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对抗和挑衅,应从严惩处,所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②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人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只要在规定的追诉期以内提出控告,该犯罪人也不受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可以在追诉时效期内的任何适当的时候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追诉时效的起算

追诉时效的起算,是指追诉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依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追诉时效的计算违反刑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追诉时效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即成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3、危险犯,从实施危险并造成险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4、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5、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6、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7、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起算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五、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编注:本文系作者投稿,谨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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