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广场、篮球场应该优先让老年人使用吗?
简介
吴国华[1] 东南大学 南京 211189 原标题《公共物品的优先使用原则》
摘要
日常生活中公共物品的使用常因优先顺序而产生矛盾,而就此类问题的研究较少关注其用途是否改变。在默认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公共物品有四个优先使用原则:先到先得,有权即得,数众易得,公用亦得。但是规则常被舆情所操控,在公共物品用途被“多数派意见”改变时当如何坚持原有用途属性并顺利实现优先使用权则需要更加有力的行动依据。
关键词
公共物品 使用优先权 广场舞 暴走团
In daily life, the priority of public goods usage often touch off conflicts, and the discussion of such contradictions generally does not involve whether or not the useage is changed. In addition to the useage is unchanged, there are four priorities: first come first served, right to first served, numbers to first served, for public first served. However, the rules are often manipulated by public sentiment, and when the useage of public goods is changed by majority opinion, how to keep the original useage and achieve the preferential use right still need more powerful theory of action.
Public goods, Priority, Chinese Square Dance, CityWalk
从日常经验得知公共物品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社会成员都具有使用权利,但是并非所有的使用权利都能同时实现。
由于公共物品属于公众,作为其中一员,任何个体都享有对该物品的自由使用权。公共物品的使用者是不确定的个人,它所提供服务的范围会因使用者数量、使用时间等因素而变得相对有限。理论上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享有使用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有权使用者都会或都能自由实现这个权利。例如使用者有更好的替代品而主动放弃,或者囿于时效性、可行性不足而被迫放弃使用诉求。
使用公共物品是每个人的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自行放弃。由于物品的公共属性设定了其不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因而个体不能拒绝他人获得使用权利的需要(萨缪尔森,1954)。一般情况下讨论公共物品的使用不涉及其用途是否发生改变(哈丁,1968)。尽管我们在讨论公共物品时,担心过度使用资源导致其他使用者的权利受损,而不断思考如何优化分配以尽可能推动资源使用优化,但是我们依旧忽视了一个问题——使用顺序。在使用公共物品时总会有一个先来后到,也会有一个轻重缓急,怎么安排这个使用顺序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般情况下人们按照先后顺序使用公共物品,在不影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即可充分获得使用的需要。特别是不同行动者对同一物品的使用出现竞争时。然而,目前就使用者之间的优先次序的讨论并不充分。而生活中却往往存在着优先性问题,一旦行动者不遵从公共习惯,公共物品的使用顺序就很难协调,甚至有因此而引发冲突的可能。
如何分配使用同一个物品(如空间)的顺序是自古以来的问题。宋代梅尧臣《宛陵文集》文中就提到先来后到的问题[2]。从权利上看,使用者具有同等的地位,对于该物品都具有同等使用权。在实际生活中,个体对公共物品使用的需要随着社会情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客观因素的存在会对能否即时满足使用的需要产生影响,甚至左右物品使用价值的时效长短。这里暂不讨论使用者对公共物品的使用期限问题,而专注于对其使用的优先性问题。
在公共物品的讨论中对于使用权的讨论分析不胜枚举,不论是因为公共物品分配不足所导致的“公地悲剧”分析(哈丁,1968),还是因为使用权互相限制所引发资源浪费的“反公地悲剧”思考都明确讨论了“公共使用权”危机(陈新岗,2005)。但已有研究多是讨论使用权的关系协调而非寻求操作实践的行动依据(奥斯特罗姆,2012),即提出的治理策略如依赖市场化、利维坦都未讨论一个具体问题——使用的优先顺序。就公共物品的使用而言,行动者的先后顺序问题成了矛盾出现的“重灾区”。随意使用所引发的分配不足,以及过分限制所导致的资源浪费,都能使公共物品问题进一步激化。因此,在不能扩大公共资源量的前提下,协调使用权的关系成了化解公共物品问题的最佳路径(奥斯特罗姆,2015)。
另外,公共物品的产权“模糊性”扰乱了使用物品的管理规范,而诉诸外力强制与市场“第三只手”又难以化解。针对该类问题,奥斯特罗姆提出了自组织解决的策略,即由使用者依据当地情况自主管理,也就是遵从“社区人”已有经验(2012)。幸运的是人类社会的演进发展总结出了许多化解公共物品的使用优先性问题的经验,因而今日我们依旧可以从传统经验的惯习中寻求解决该问题的行动指导。
通过回顾传统经验,笔者认为公共资源有四大使用原则:先到先得、有权即得(合理性、暴力等)、数众易得、公用亦得(正式>非正式)。在长期的共同使用公共资源的过程中,使用者之间的行动原则具体化为行动惯例:先来后到,急用即到,公事为先,多数为要,有权亦要。
其中“急用即到”与“有权亦要”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又不完全一样。前者不关注使用者的身份问题,首要考虑“使用”的实践本身,至于使用者是谁是不考虑的;而有权亦要则是考虑到使用者身份角色的问题,即更多的是看使用者是谁,其身份角色能够赋予其怎样的优先性。不论是具有合法身份的权威者还是不具有合法权威的强权者,抑或者仅仅是具有使用迫切性的普通人都有充足理由促使对方让渡使用的优先权。比如在争夺球场的使用权时,学长往往要比新生有一定的优势,“坏孩子”总能抢得“好孩子”的场地,踢比赛的要比踢野球的理由更充足。
目前常见的使用惯例是“先到先得”,这是不考虑使用者身份背景的分配规则。在使用公共资源的情景中,默认使用者为任何人,在不考虑使用者身份以及使用目的的情况下,使用者之间遵从先后顺序。譬如坐公交车,先上车者有权利坐在空位子上,后上车者也有权利坐下,但是车上的位置有限,在上车先后的游戏规则下,后者不能将前者驱离座位。因为他不能否定他人的使用权利。如果他能,那就进入到了下一个使用原则的情景——“有权即得”。
当后来者要求前者让出座位或者后者的出现这一情景就促使前者为其“腾地方”需要充分的理由。如果后者是孕妇,老人以及其他更有需要[3]的乘客,则完全有理由获得座位,其他人有义务或者出于伦理道德感而让出位置。对方的身份赋予了他们使用这些资源的特权,因此一般使用者需要让步。在这种环境下“权”可体现为其生活之意,即合理性需要,一种基于自身特殊需要的符合情理的使用优先权。当然也有另外一层意思,就是上文提到的特殊权利,包括暴力抢占与传统规范。例如,传统礼俗中晚辈见到长辈,下级见到上级都要起身离座,表示尊敬,特别是在座位资源比较有限时需要让出位置。
当然,也有例外存在。如果都属于有特殊权利的享有者,则需要双方自主评估,同等权利优先性下只能凭借个人行动意愿的主观性,他人是难以评判的。因此,个体身份的匿名性会妨碍他人主动为其让出已占据资源的行动的落实。如在资料室借阅材料时,后来者B即使是一个教授,先来者A不认识他,即B的社会身份被“隐匿”,后来者B就难以凭借身份提前取阅材料。即“权势”体现不出来就会遵从第一原则——“先到先得”。
当搁置使用者的身份考虑以及起用的时间先后时,在另一种情形下也会出现使用权先后顺序的问题——“多数即得”。在一定情形下,人数众多者占有使用的优先权利态势。这是一种使用机会的权力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建立在多数人无意中践踏了少数人的权利的基础上。这种使用权的不平等只有在管理者注意到时才会被打压,否则就会默认使用权不平等的合理。
最近新闻上见到某车主在地上停车场因停车却无意中“妨碍了”跳广场舞而被人用报纸糊住车身即是一例。一方人多势众,场域内的影响较大,而且没有监控来限制匿名性;另一方是单个车主,出于行动理性的考虑,多数车主迫于多数人意愿而另寻地方停车。无独有偶,在球场可见一群人将一两个练球的“驱赶”到边上的情形(但由于该运动的群体效应,多数情形下会劝其加入群体活动)。不过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区别:前面“乱停车”而被糊报纸与球场“争”场地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是改变了使用用途的“数众即得”,而后者则纯粹是同一用途下的不同使用者之间的数众使用优先性。
此外,公共空间的使用中若有一方是公事当差,即一种更高层面社会需要的使用,就不受前三个惯例的限制——而“公用易得”。比如,有十几个人在咖啡厅小聚闲聊,但是侦查人员为了公事而需要搜查该场所,那么这些休闲者尽管人数占优势但依然要为之让渡使用权,因为对方是办公事。在中国语境下,公家的事要比私人的更重要。表面上是少数个体行动,背后体现的却是公众意志的公务行为。因此,正式的使用要比非正式的使用更有优先权。
相比私人领域,公共领域之内的执行公务者更加容易获得公共物品的使用机会。
例如,在公共场所内进行一项“公事”,周围的其他使用者都要为其合作,尽管他们人数可能不占优势。这样一种“互相互相”,不仅是社会规范,更是面子,你若不予配合,凸显的不合作就会把自己推出“匿名空间”,会被更多人所关注到行动的不配合。尽管实践者可能表面上只是一两个人,而非群体,但是这种不合作就可能使其群体陷入“异类”的处境。
以上四种使用权原则,在实际行动中往往是多种情形的交叉出现。优先原则的重要性关系一般为:先到先得<有权即得;数众即得<公用易得。而有权即得与数众即得之间的优先性还需考虑具体场景的不同。社会情境不同时优先性可能会发生逆转,例如公众舆论的压力可使权力丧失“合理性”,群氓行动时对制度的遵从可能会让位于依从群情激愤。目前常见的暴走团霸占交通道路,跳广场舞占据停车位即是鲜活例子。但是这种改变资源用途属性的“数众易得”是需要纠正的。而这也正是本文所讨论的另一问题——用途变异的由来。一旦资源使用用途发生变化,那么就破坏了原有使用规则,但是能否改变则需要进一步讨论。
不久前在洛阳市某共公园内发生的因为使用篮球场闹出的跳广场舞者与打篮球者之间的纠纷可视为一例。虽然表面上跳广场舞者有着先到先得的权利自由,但是实际上却违背了场地使用设置的初衷。这就涉及资源分配的另一个层面——资源用途专属性问题。
广场舞是近几年流行起来的,因其活动形式简单、经济性、交往性而引得众多中老年人的喜爱。但是这种凭借“数众易得”的优势抢占公共物品的不仅限于此,其他行动中也能遇到。但是因为新闻炒的最火热的莫过于此,而且具有问题的代表性,所以拿来作为讨论对象十分适宜。
就目前了解,跳广场舞有占据篮球场的,也有停车位的,甚至还有出现在烈士陵园门口空地跳的。与此相似的“暴走团”占据交通道路也是如出一辙,都是通过数量的规模效应来建构“话语权”。但是不能因为其人数较多就认同其行为合理,任何公共物品都有其使用属性,随意改变其用途属性都是不合理行为,甚至在某些方面具有违法性乃至是犯罪行为。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首先应当考虑该问题是否出现用途属性被随意改变。若有则不能再借助上述优先原则来评判,而应当先论述其行为的不合规,进而再讨论矛盾纠纷的责任问题。
在处理公共物品资源的使用纠纷时首先应当考虑使用顺序的优先性,切不可由于意气用事而实行道德绑架。
不论是公交或地铁座位,还是开放或半开放的其他公共物品,只要使用机会有限,都会看到这四个原则的影子。我认为这种使用的优先原则从古至今以及未来都将继续沿袭下去。正是这些原则的被认同才协调了各种公共物品或空间的使用顺序,否则因使用者各自的需要所产生的冲突同样会勾起社会解组的危机。
在这种行为惯例下,公共物品以及其他资源的使用才可能处于较为平稳的状态。如何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还是需要社会人遵从社会的行为规范即首先做到尊重他人。当然,使用优先原则只是处理使用优先顺序的参考依据,至于在何种状态下允许改变用途的属性则是需要借助具体情境来进一步讨论。
参考文献
[1] 陈新岗.“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理论在中国的应用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 2005 (3) :75-78.
[2] 奥斯特罗姆著.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讲[M].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4
[3] 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J].中国社会科学, 2012 (4) :125-139.
[4] 奥斯特罗姆著.公共资源的未来:超越市场失灵和政府管制[M].郭冠清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4.
[5] Garrett·Hardi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J]. Science, 162(1968)1243-1248.
[6] Samuelson.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s[J].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1954 (36):387-389.
The priority principle of public goods usage
wuguohua
[1] 吴国华,男,河南开封人,东南大学社会学研究生,研究兴趣:社会互动与社会治理。
[2] “何作嗟迟疾,从来有后先,所期皆一到,我到尔应还。”
[3] “有需要”这个衡量准则很模糊,一般需要靠社会成员凭借自己的行动规范自主判定。
本期小编:小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