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老子》之“人之天性”

解读《老子》之“人之天性”
现代人一般都认为:对美好事物的追求和竞争,是人类及其社会进步的动力。而老子这些主张,显然是违背了人类的天性,以牺牲人类社会进步为代价,更不适应于注重商品经济的现代社会。
这里其实涉及到什么是人性的问题了!
首先,人性有天性之说。荀子说:“凡天性者,天之就有”,就是说人作为动物或生物,先天具有的本性。我们知道地球上存在的植物、动物或微生物所以能生存下来,是因为它们都具有天然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这些我们在自然科学的书籍中可以随意找到许多案例。同样作为生物之一的人或人类,也具有这种天然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用人类的语境描述就是人为了生存而具有的趋利避害的意识和行为。人的这种趋利避害的意识和行为是天生就有的,与其他生物并无二致,我们称之为人的天性。用现代人类语言描述就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即人的生存权。这一说法恐怕没有人会有异议,因为如果把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否定掉的话,那么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类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然而人之所以为人,不同于一般生物,是因为人不但具有的天然的趋利避害意识和行为,还具有缘于血缘关系而形成亲疏远近的意识和行为。我们知道,无论是过去家族式的生存方式,还现代家庭式的生存方式,实际上是以家族或家庭为组织单位对外谋求生存资料,对内进行分配来实现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人类缘于家庭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疏远近的意识和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以家庭为组织单位的同趋利同避害的意识和行为。人类的这种特性与群居动物的生存方式基本上也是一样的。我们暂且将其归纳为介于人的天性和社会性之间。
所谓人的社会性,其实是指人类不同于其他生物的生存方式。起初,母系社会的人类以母性血缘关系为基础单位,集中居住在某一区域范围内,并结成了氏族部落、或部落联盟等群体组织,通过一定的组织分工以求得生存资料,然后在群体内部进行分配来实现人的个体或家庭的基本生存权利。到了父系社会,尤其到了以父氏家庭为基础单位结成的氏族部落、或部落联盟时期,这种群体组织的内部分工更加专业化,谋取生存资料的手段也更加先进,当然获得的生存资料就更加丰富了。这时的人类是以家庭为单位在群体内部进行生存资料的第一次分配。当某一家庭获得一定的生存资料后,还需要在家庭内部进行二次分配,才能实现个体的基本生存权利。人类这种以群体组织方式来谋求生存的意识和行为,实质上是以人类群体组织方式实施的同趋利同避害的意识和行为。大而化之,也有了所谓的民族意识和行为,以及国家的意识和行为,我们今天将其统称为人的社会性。
按说,人总是趋利避害的,无论是人类的个体也好,家庭也好,群体组织也好,三者在方向上是一致的,都是推动着人类不断进取的动力源泉!但人类以家庭为单位,以群体为组织谋求生存的方式使得这一趋利避害的意识和行为复杂化。如何理顺人类个体、家庭和群体组织之间的利害关系,从而有序实现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才是问题的关键。事实上人类社会的一切组织形式(包括国家机构、军队、企事业单位、各式团体……)和规章制度(包括行为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组织规范……)人类社会制度(公有制、私有制等利益分配制度……)都是着眼于此。这种利害关系一般难以处理得当,因此才有了所谓的文明与野蛮、繁荣与衰落、富有和贫穷、……所谓的科学和愚昧、公有制和私有制、民主与专制、……所谓起义造反、改朝换代、成王与败寇、……所谓的正义和罪恶、高尚与卑鄙、美善与丑恶……以及各式纷争、阴谋、战争等意识和行为。所有的这些物象,所有的变与不变,本质上是这三种利害(趋利避害)关系取舍使然,都缘于人类这种特殊动物,三位一体(个体、家庭和群体)的生存方式,并由此而形成了各种名目的意识和行为。
因此所谓的“人之初,性本善”根本就不是一个命题,无须讨论……儒家之所以这样讲,恐怕更多是想劝人向善吧!事实上:人之初,本无所谓善和恶,所有的是非、善恶、美丑等意识缘于人类的这三种利害(趋利避害)关系,如何取舍所形成的意识。人类的这三种利害(趋利避害)关系或处理方式一旦发生变化,人类原有的意识和行为都有可能成为过时的东西……没有定数啊!
所以老子说:“天长地久。天地之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退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
老子发现天长地久的秘密,在于天地“不自生”,即不谋求自己的生存,而是无私地去生养万物,所以天地能长久存在。由天地之道推论人之道,人世间所谓的圣人或伟人无不是由于懂得“退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的道理,无私无畏,勇于前行,才成就了其伟大的理想或功业。老子用朴素辩证法,说明了无私和利已看似矛盾的两个东西,实际上是互相转化的,只要我们行为得当,利他也能转化为利己。
前面我已经说过,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天性,人类的基本生存权利主要是通过个体的趋利避害行为、以家庭为单位的趋利避害行为和以群体为组织的趋利避害行为来实现。人类以家庭为单位,以群体为组织谋求生存的方式使得人类具有了不同其他生物的生存方式,我将其称为人的社会性。
如果我们回朔到人类的起源,我们会发现:人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不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而是从来都是以群居方式存在的。人类在日常生活中吃饭、穿衣、睡觉、迁移等行为主要以集体组织方式进行,彼此间相互关照,相互协助。人类在完成第一次伟大分工——直立行走后,虽然在实现生存权利的能力方面有了极大的提高,但以个体作为主体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其生存权利仍然无法得到保障,客观事实使人类仍然依靠群体组织方式来实现其基本的生存权利。人类的群居生活方式决定了人类个体的生存权利必然是在人类群体生存权利先得到实现后才能实现。
群居的人类把个体的生存权利通过群体方式组织集中起来,形成群体的生存权利。群体组织通过专业分工和有组织有计划的行为获取必须的生存权利,然后再分配给个体,从而实现个体生存权利。无论是古代人类还是现代人类,从其存在以来,到现今,在大自然面前仍然通过群体组织的同趋利同避害行为最终实现个体的生存权利,其组织表现形式主要有:家庭、小规模群体组织(如氏族、企事业)和大规模群体组织(如地区、国家)和整体人类行为来实现的。因此我们讲所谓人类文明,不是某一个群体单独就能创造的,而以若干个群体组织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里不断结累和提高的结果。
人类这种以群体组织形式来生产和分配生存权利的方式对人类的意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们知道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而群居生活方式则是一群人趋同利避同害的行为过程。长期以往,这种群体行为规范化和程序化,形成人类同趋利同避害的意识,今天我们把这种意识叫做公共意识或公共道德。以群居方式生活的人类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产生主动维护群体的的生存权利和实现方式不被破坏的意识,就叫做社会责任感。
因此人类社会自存在以来,个人一直面临着在实现个体生存权利时如何处理个体、家庭和群体之间的利害关系(即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所以才有了所谓的国家组织,才有了所谓的公有制、私有制等利益分配制度,即人类的社会制度。
深入浅出了解了人类群居式的生产生活方式,人类在趋利避害的天性和同趋利同避害的组织行为和意识的作用下,不断地提高着人类的生存能力,创造了属于人类自己独特的生存方式。把这些去繁存简后,我们会发现群居的人类经历了或正在经历中的人类社会制度(利益分配制度)共有五个:原始氏族公有制社会、贵族世袭王田制奴隶社会、君主世袭土地私有制封建社会、产权私有制资本社会和还没有真正成熟的产权公有制共产社会(注:按马克思社会哲学理论推衍,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社会的过渡阶段的社会形态)等。之所以作出这样划分,主要是是根据以下几个标准来确定的:一是人类生存能力,即生产力以发展水平,主要以标志性的生产生活工具为特征;二是生产生活资料分配依据和具体标准,即以所有权(如土地所有权或资本所有权等)分配人类社会财富;三是人类个体在其群体的组织分工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即是否处于组织管理地位,还是处于被组织管理地位。人类社会的一切所谓的文化、社会制度和道德体系都是这三种利害关系共同作用下的产物。所谓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实质上是处理三种利害关系的方法演变过程。所以作为人类群体组织的领导人,必须把个人利益放在一边,以群体组织利益为其工作核心内容,才能最终实现或保全组织管理地位和相关个人利益。依此类推,作为企业或人类社会中小我,如果能做到“退其身”、“外其身”的利他精神和行为,才能最终保全自己,维护自身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