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开价30万要儿子女友堕胎分手 女方生娃后起诉获赔

图文无关

来源: 澎湃新闻(上海)

2015年6月,刚刚大学毕业的诸暨小伙小丁,在外地认识了37岁的章姐。尽管两人相差12岁,但是很快两人就坠入爱河,并开始同居。

生活了一段时间后,章姐发现自己怀孕了,便与小丁谈婚论嫁。

但是,他们的婚姻遭到小丁父母的强烈反对。丁家父母认为章姐年龄大,离过婚,并与前夫育有二子,不适合做丁家的媳妇。

为了让儿子与章姐彻底断绝关系,丁家父母提出,给章姐30万元作为补偿,并写下一份借条。之后,小丁被父母带回老家诸暨,章姐也做了流产手术。

女方再次怀孕,男方害怕逃回诸暨

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没过几个月,小丁又跑章姐家与她同居。

2016年10月,章姐再次怀孕。小丁知道父母不会同意两人的婚事,便与章姐迅速分手,躲回诸暨。

这次,章姐选择把孩子生了下来。然而,即便是孩子出生了,小丁依旧避而不见。

之后,章姐与小丁多次发生争吵,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一气之下,今年年初,章姐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丁支付事先约定的30万元的补偿款。

嘉宾:张京律师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30万的补偿款,章姐能够依法获得吗?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就来看下丁家父母打的欠条是否有效?

张京律师:小丁和章姐自由恋爱。而且,章姐也是单身。这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章姐大小丁12岁。但是,我觉得这也是自由恋爱,也应当尊重双方的选择。不管是《民法总则》还是《婚姻法》,两人都没有违反。

现在争议焦点是30万的补偿款,法院能不能支持?法官判案的依据是什么?实际上就是《民法总则》第8条所约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法官在判案的时候有自己的道德标准,这就是本案章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依据。

公序良俗也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法官对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具有自由裁量权。

如果法官认为这个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就可以认定30万补偿款的欠条是无效的。但,如果法官认为此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会支持该欠条有效。小丁的父母就应当按照欠条的约定支付30万的补偿款给章姐。

所以,这是本案的焦点之一,即欠条当中约定的补偿款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的判定是由谁来判定呢?这个标准是由审判法官来判定的。法官也是人,他(她)有自己的道德标准。

方弘:那就先来说下我眼里的公序良俗,男方的父母要女方流产并和男方分手,为此给章姐约定30万补偿款,这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我觉得流产确实是给女方造成损害,既然男方父母要求女方流产并跟自己的儿子分手。那么,男方进行一定的补偿,似乎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张京律师:章姐跟小丁分手,而且流产。这个行为会对章姐产生身体损害,同时还有一些精神上的打击。既然有精神损失和身体伤害,男方父母给予一定的补偿,符合我们一般的逻辑和公序良俗。

本案除了补偿这个关键字以外,还有一个关键的数字就是30万。30万的补偿是否合理呢?

如果法官判定欠条有效,支持了30万的给付。那么类似的案件,其他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有可能会参考该案件的判决。但是,如果双方约定是3个亿或者30个亿呢?这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呢?

所以,我认为法官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是正确的,也是比较合适的。

方弘:即便是30个亿,欠条又不是被强迫签的,男方父母既然是愿意签,就应该遵循自愿的原则。

张京律师:《民法总则》除了自愿原则以外,还有公平原则。所谓的公平原则是补偿跟所受的伤害要有一定的对应性。因为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填平原则是造成的伤害和补偿能够使受害人恢复到原有的状态。

一次堕胎导致一条生命的丧失,这给章姐精神和身体上都造成了伤害。从这个角度讲,30万也许是合适的,300万也许也合适。但是,3个亿或30个亿就明显违反了填平原则补偿的特点。

所以,我认为30万相对来说是合理的。如果双方不愿意调解,我认为法官很有可能支持欠条的有效性并要求小丁父母给付章姐30万。

方弘:这个案例很有代表性。恋爱双方如果一旦分手,可能就会涉及到补偿问题。比如双方会签订相关的流产补偿、分手补偿协议。补偿相关的协议怎么签才能更好得受到法律的保护?

张京律师:互联网时代,什么好像都是节奏比较快,包括谈恋爱、闪婚闪离。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给大家的建议是: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们可以考虑采取赠与的方式。比如小丁的父母赠予章姐人民币30万。而且,这个钱必须要给付。因为,如果不给付,赠与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一旦把钱给付了以后,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赠与是不得撤销的。

实际赠与履行以后,小丁父母如果想让儿子分手,并表明30万不仅仅是赠与,也还是附条件的。这种情况下,章姐再提起诉讼,法官支持的概率会更高。

但是,前提一定要先把钱给付了。如果该赠与仅仅要求张姐打掉流产,而且分手。如果法院认为违反公序良俗,也会撤销。

方弘:张姐的诉讼请求是30万的补偿款。但是,孩子是小丁的,章姐是否应该要求小丁给付抚养费等?

张京律师:他们没有办婚姻手续,属于同居关系。法律并没有禁止单身男女同居,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为许可。所以,两人同居并不违法。

两人生的孩子是有自己的法律权利的,在他没有成年之前,小丁和章姐都有共同抚养孩子的义务。小丁和章姐分手后,章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章姐,同时要求小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18周岁时止。

抚养费的标准是小丁月工资的20~30%。很多法官会取一个中间值25%。即如果小丁月工资是1万,法院很有可能判决2500块钱每月的支付抚养费义务。

大多数当事人会问,抚养费是否可以按年支付,省得月月找对方要钱?目前,很多法院判决绝大多数通常情况是按月支付抚养费。

方弘:经过半个月的努力,20多次的沟通,双方终于达成经济补偿女方12万元的约定,年底前付清。

两个人在一起要慎重。我们并不提倡要用一条生命去换取多少补偿,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欠条或者赠与等法律认可的方式把自己的权益确认下来。

张京律师:作为专职的婚姻家事律师,我认为大家还是要有规则意识,学习相应的法律。

我觉得,本案中处于弱势的是章姐。因为章姐大小丁近12岁,第一次流产,第二次又非婚生了一个孩子。未来,章姐的生活应该会受到一些影响。

我建议,婚姻不是儿戏,既然大家要在一起相处,要领结婚证,去建立一个家庭,共同来经营这个家庭,而不是为了图一时快乐在一起。

现在,小丁和章姐的孩子的抚养得不到保障。这对以后孩子的成长并非很有利。所以,我也奉劝大家:要对我们的行为负责,要有规则意识。这样才会保护自己的利益,保护自己身边人的利益。

嘉宾:张京律师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主任 

靖节律师专注于民商类案件,能为客户在公司法人治理、房地产和建筑施工及租赁、物权及知识产权、劳动法、风险投资、调查和见证、诉讼仲裁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国内外各行业的客户提供高效和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靖节律师擅长婚姻家庭案件,办理各类国内和涉外的离婚案件,包括:家暴、出轨、嗜赌、吸毒、艾滋病、军婚等各类离婚事由,拥有丰富的离婚诉讼经验,能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情感疏导,帮助当事人走出离婚的心里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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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节的理念和宗旨是:法律不应高高在上,理应服务所有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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