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申报时扣除吗?

建安财税咨询请加入QQ群 519884959

在项目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可以在申报时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6 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按照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因此,在项目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申报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中

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第14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9月25日中华会计网校《建安企业涉税风险管控与筹划》 第18期
《代发农民工工资及专户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专题
如果您觉得有用,就点“在看”并分享给更多的人吧,谢谢!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