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企业注销也难逃赔偿责任

六一儿童节了,你招用童工了吗?禁止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重要的事情说3遍,先看看案例吧。

使用童工,谁来买单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834号

案情简介:

死者刘某,女,1998年2月出生,生前在东莞市XX饮食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工作。2013年8月18日,刘某乘坐摩托车(车辆实际支配人为东莞市XX饮食店)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刘某在该交通事故责任中不承担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刘某家属获赔292009.28元(含丧葬费28200.50元)。

仲裁:

刘某家属对东莞市XX饮食店申请仲裁,要求东莞市XX饮食店支付一次性赔偿金491300元、丧葬费245650元。

东莞某仲裁庭于2014年3月10日裁决东莞市XX饮食店向刘某家属支付一次性赔偿金4913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245650元。

一审:

东莞市XX饮食店于2014年2月25日注销。东莞市XX饮食店的经营者甲、乙、丙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需要支付一次性赔偿金4913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245650元。主要理由是:主张刘某是因外出游玩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不是在为饮食店工作期间,不属于因工死亡,且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是东莞市XX饮食店的员工,下班后因交通事故死亡,但刘某的家属与东莞市XX饮食店对刘某是否属于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有争议。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在未明确刘某是否为非法用工伤亡人员这一赔偿前置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做出处理,建议刘某家属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相应地,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东莞市XX饮食店、甲、乙、丙要求无需向刘某家属支付一次性赔偿金4913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24565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

刘某家属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东莞市XX饮食店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刘某,属使用童工、非法用工的行为。2013年8月18日21时58分,刘某在送外卖的途中去加油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即为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死亡。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赔偿刘某家属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赔偿金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甲、乙、丙共同经营东莞市XX饮食店,应共同向刘某家属赔偿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赔偿金491300元及一次性丧葬补助金245650元。

二审期间,刘某家属于2014年8月19日就刘某受雇于东莞市XX饮食店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一事请求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责令用工单位作出一次性赔偿处理,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最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关于对违反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东莞市XX饮食店(甲)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支付刘某相应的一次性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对违反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故东莞市XX饮食店应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向刘某家属支付相应的一次性赔偿,但因东莞市XX饮食店已经于2014年2月25日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东莞市XX饮食店的合伙经营者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又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故甲、乙、丙应向刘某家属支付一次性赔偿金24565元×20倍=4913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24565元×10倍=245650元,扣减刘某家属已获得的丧葬费28200.50元,剩余一次性丧葬补助为245650元-28200.5元=217449.5元。

文明种菜员说说:

1、使用未满16周岁的员工即为使用童工。招聘时记得严格审查求职人员的身份信息,劳动者使用虚假或是借用他人身份证求职,企业没有认真审查清楚的,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2、禁止使用童工,不要抱任何幻想!童工不是好惹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特别提醒一下,并不是因工受伤才负责,患病也得负责。

3、使用童工过程中,童工伤残死亡的,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说白了,赔偿标准比工伤更重。

4、使用童工被查实的,处罚很严重,政府很生气!说白了就是顶格处理,媒体早就报道了:“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是真的,不吓你们。

5、暑假来了,暑期工也来了,是否招用署期工,请用人单位慎重考虑!纠纷不断,理还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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