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探讨] 筹划分享 拟上市企业重组案例
案例背景境外A集团在中国境内有3家子公司,分别为B₁电器公司(以下简称B₁电器)、B₂白色家电公司(以下简称B₂白色)、B₃小家电制造公司(以下简称B₃小家电)。其中B₁电器和B₂白色都有生产经营同分类空调项目,B₂白色的将其空调项目的一幢厂房和土地出租给B₁电器用于生产空调。现欲将A集团在中国市场的电器业务进行整合,以B₁电器为中国IPO上市主体。整合要求:1、将B₃小家电重组至B₁电器名下,成为B₁电器的全资子公司。2、将B₂白色中与B₁电器有关的空调项目进行重组,将B₂白色的空调项剥离给B₁电器,剥离后,B₁电器符合上市独立性等要求。3、将B₂白色出租给B₁电器的房地产剥离,由B₁电器控制。以下为预拟重组前后投资架构图:

重组步骤第一步将B₃小家电重组至B₁电器名下。B₁电器收购B₃小家电100%股权,并以自身股权支付收购对价,收购完成后,B₃小家电成为B₁电器全资子公司。该股权收购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二步B₂白色将空调部门设备剥离到B₁电器。剥离空调部门设备的方案有二个:✱✱方案一:B₂白色设备作价入股B₁电器B₂白色将空调部门设备资产作价入股B₁电器,B₁电器增发新股给B₂白色。与空调部门相关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移。✱✱方案二:B₁电器现金购买空调部门设备B₂白色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A集团,A集团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B₁电器。B₁电器以现金购买B₂白色空调部门设备,B₂白色将与空调部门相关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给B₁电器。

第三步B₁电器进行股份改制。B₁电器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B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仍简称B₁电器)。第四步B₂白色剥离空调部门厂房土地。B₂白色新设子公司B₂白色子公司,并以空调项目的厂房土地按账面值划转至B₂白色子公司。增加子公司的实收资本。

第五步B₁电器向B₂白色收购B₂白色子公司,B₁电器增发新股给B₂白色,作为收购对价。重组完成。

重组税收政策适用第一步税费分析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A集团是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B₁电器转让其所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B₃小家电的股权,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重组过程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第二步税费分析将B₂白色将空调部门设备剥离到B₁电器。方案一:设备投资入股税费分析

方案二:现金购买设备分析

第三步 B₁电器股份改制税费分析(1)B₁电器股份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分析

(2)B₁电器股份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分析

第四步 剥离空调部门厂房土地税费分析(1)B₂白色向子公司划转厂房土地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2)B₂白色向子公司划转厂房土地其他税费分析

(3)B₁电器收购B₂白色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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