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所规定的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所谓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根据本条的规定,在用电脑书写遗嘱时,对使用何种字体、何种字号、何种办公软件等书写形式并无要求,也无禁止性规定,即如何书写全凭书写人的意愿。在打印时,用何种打印机、用何种纸张也在所不问,只要打印的是书写人书写的内容即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电脑、打印机等物品已经是触手可及的设备,对有些群体来说,甚至已经成为生活、工作的必备品。用电脑书写、用打印机打印也有着传统手写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如更加快捷、方便,更加正式、美观等。打印遗嘱的字体是电脑字库中保存的字体,不同于传统的手写体,不能使用传统的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所写,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故本条规定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规定的见证人数量也是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资格限制应该和代书遗嘱中见证人的资格限制一样,即不能是《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之一。

  本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应适用代书遗嘱中关于订立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可以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

  在理解本条规定时,必须注意的是,如果遗嘱在打印出来后不止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打印的遗嘱和由他人代为制作并打印的遗嘱在客观呈现效果上并无不同,这一点是和传统手写遗嘱不同的地方。传统手写遗嘱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确定真伪,而打印遗嘱中都是印刷字体,不易确定是由谁书写并打印出来,故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打印遗嘱容易被伪造,而签名的字数又较少,容易被模仿,因此本条规定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以达到相互监督的效果。关于姓名应如何签订,日期应如何注明的问题,同上述自书遗嘱的有关理解,在此不再赘述。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实际上,在《民法典》颁行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诸多涉及打印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但因为法律并未就打印遗嘱作出单独的规定,故不同的人民法院会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民法典》颁行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民法院还是根据打印遗嘱的制作人的不同来分别确定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即如果有证据证明遗嘱是由遗嘱人本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则将其作为自书遗嘱对待,按照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来审查遗嘱的效力;如果有证据证明遗嘱是由他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则将其作为代书遗嘱对待,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来审查遗嘱的效力。本条规定统一了司法认识,对解决实践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但还是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注意:

  第一,本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从该条文表述看,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

  第二,如果遗嘱人先用传统手写的方式书写了遗嘱,之后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手写遗嘱交与打印店工作人员用电脑抄录并打印,在打印的遗嘱上并无其他见证人签名,此时如何确定该打印遗嘱的效力?此时,还是应该谨守遗嘱形式法定的原则,确认打印遗嘱无效。但该手写遗嘱如果符合自书遗嘱要件,且与打印遗嘱内容一致,不存在时间先后内容不同的遗嘱,可认定该手写遗嘱的效力。

  第三,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遗嘱人、见证人只是在遗嘱的最后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或者遗嘱人、见证人只是在遗嘱中的某些页面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或者遗嘱人、见证人中的某些人只是在遗嘱的某些页面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此时如何确定遗嘱的效力?此时,也应按照遗嘱形式法定的原则来确定遗嘱的效力。没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部分是无效的。因为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无法保证未签名的页面上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保证这些页面上的内容没有被伪造或被篡改,故从保障遗嘱人及其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此应该从严把握。此时应该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指遗嘱应该全部无效,而是没有签名的页面的内容无效。当然,如果有签名的部分和没有签名的部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认定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后无法确定有签名部分的具体内容时,该遗嘱以认定全部无效为宜。

  第四,部分内容为传统手写字迹,部分内容为打印字体的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是涉及打印部分,均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无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打印部分应认定无效。如果打印部分和手写部分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整个遗嘱应属无效。如果手写部分与打印部分是可以分开来的两个部分,内容各自相互独立,则需要审查手写部分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写,分别按照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则分别按照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进行处理。既不符合自书遗嘱要件,又不符合代书遗嘱要件的,则遗嘱全部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遗嘱所涉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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