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事主体篇一

法律,以人为本。

民法中的“人”称为民事主体。“人”是活动的参与者、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履行者、责任的承担者。

分类

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法律对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有着不同的规定,可见民事主体分类的重要性。

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基础之上,民法总则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将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纳入民事主体范畴,规定了三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而且是从出生之前到死亡之后。

1、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生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性别、地区、民族、年龄、职业的不同而存在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能力的突破。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从民事基本法律的层面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胎儿预留份)以法理支撑。

2、民事行为能力

与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区别。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否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根据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为8周岁。

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年龄为10周岁,已经被废止。

3、监护制度

自然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观情况是民法规定监护制度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类型就不存在监护人。

★民法总则规定了新的确定监护人的方式:“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作为自然人生前自愿安排生后事的文明方式,以前安排的是财产继承,民法总则实施之后,父母也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了。

★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可事先安排可能会需要的监护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并书面确定监护人。这为我国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监护人

除了上述内容外,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人履职原则、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内容,监护制度的内容很好地体现了民法慈母般温馨的人文关怀。

4、宣告失踪、死亡

自然人出现失踪、死亡的情况是事实状态。但正如本文开篇提到民事主体关切着权利、义务、责任,一个自然人失踪与死亡不仅关系其自身,也极大影响了其他民事主体,于是法律拟制了它的失踪与死亡。

宣告死亡,通俗来讲就是,法律认为它死了,即便事实上它没死,被宣告死亡那一刻,它此前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在婚姻关系领域,当配偶失去音讯多年的情况下,另一方除了起诉离婚之外,也可通过宣告其死亡的方式来达到结束婚姻的目的。

5、特别的存在: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营主体,对其进行规定有利于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

个体工商户因工商登记简便、治理及管理要求较低而备受青睐,由此成为了中国市场经济中为数不少的经营主体形式。

在此次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作为律师,孙潭律师一直期待着民法总则在个体工商户部分能对个人合伙形式落下点睛之笔,可惜的是,民法通则中“个人合伙”的内容干脆就在民法总则中消失了。孙潭律师的浅见是,个人合伙不仅仅是合同领域中的合伙协议,合同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合同法不足以解决具有民事主体性质的个人合伙引发的对外民事纠纷,结合自然人进行合伙时不去进行合伙企业登记(反而是以其中一人名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常见情况,民法总则不妨点睛一笔“自然人签订合伙协议,可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题外谈下网络微商

微商并不是法律概念。伴随着淘宝、微信朋友圈的兴起及移动互联网泛在性及易于传播的特性,许多自然人从事着商品、服务购销活动,以微信朋友圈为例,他们中的部分人是没有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也没有成立公司,仅以纯粹自然人的身份从经工商登记的主体处批发(预定)商品,以朋友圈好友数量及建立下一层级自然人销售渠道为方式完成商品销售。

微商作为一种依赖于网络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销售群体,有利于自然人利用闲散时间扩大收入来源的好处。基于法律并不禁止单纯的自然人进行普通货物买卖,并不是违法的存在,但其对买受人来说无疑具有严重的法律隐患:

⑴不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从事的商品销售活动,在微商不是经营者的情况下,买受人无法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障;

⑵自然人微商由于其特点及管理、鉴别能力相较经营主体弱等原因,存在容易陷入以多级分销且跨级分成为其中一个特点的微商经营方式继而陷入传销、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商品、涉嫌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特许经营权)等违法甚至犯罪的法律风险。

趁着周末晚上,在忙完客户的法律事务后提笔续写对民法总则的理解,以慰自己作为律师的一颗公益普法的火热的心,还未成预定篇幅就已夜深,姑且以一句法谚结束本篇:“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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