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67)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作者: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 周成奎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

作者:湖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易文中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作品: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作者:江西省上饶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黄训华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作者: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邵景腾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作者:中华诗词学会会员 孙权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作者: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 李希猛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作者:安徽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许刚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作者: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会员 季发嫦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渠洋 季天 李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