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本不该被完全反对

每一个睿智的灵魂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下午3时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民法典法条中,设置离婚冷静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不出所料,网友被引爆。

刚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的确感觉荒谬,但我经过一段时间的消化,看过了官博的原视频,并了解了这位前辈提案的背景,又汲取了很多专业人士以及民众的看法后,我想现在是时候陈述我的观点了:

离婚冷静期的存在是有意义的,但是需要设定适用范围,并非是现在支持者口中的协议离婚范围。

早在2010年这个提案就已经被提出来,当时离婚冷静期的原因:

很多“80后”夫妻结婚仅1年左右,就因为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直至闹离婚。“双独”婚姻家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往往缺少宽容,婚后双方又缺乏对婚姻磨合的耐心,因此,草率离婚越来越多。

由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中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

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

2010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公报表明,2009年中国共办理离婚登记171.3万对,同比增长10.3%,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大城市,离婚率的上升更为迅速。

以北京市为例,2007年,北京市的离结率(当年离婚对数和结婚对数的比率)达到50.90%。

综上,原因在两个方面:①轻率离婚,且国内离婚方便;②离婚率高。

对于第一个原因,离婚轻率说明当事人责任感缺乏,自然结婚也就轻率,有始有终,有因有果,所以要解决轻率离婚,就要先解决轻率结婚,所以冷静期应设在结婚时。

第二个原因,提案人表明,本着减少离婚率、减少反悔、提高大众幸福感为目的,而设立该冷静期限。

我国人口一直在呈增长趋势,根据国情变化去掉计划生育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个时代,我国国力逐渐强盛,紧追发达国家,而发达国家在过去发展到我国这个阶段的时候,离婚率也都在增高,并非只是当事人责任感原因,也有时代使然的因素,我只是觉得这是正常的事情,不应该加以限制。

大众反对离婚冷静期,主要是两个原因:

第一个就是认为如果家暴等事件发生,被家暴一方可能在离婚冷静期间受到本不必要的损失。而若是被家暴一方在离婚冷静期间反悔不愿离婚,则可能会引起离婚诉讼,诉讼则会加大时间成本损失。

第二个是结婚时间已经很长了的人,对于离婚会冷静且理性思考的,这就不需要再有冷静期存在。

其实通过了这条提案,并不是闭着眼胡乱通过的,我们不能全面否定。

第一个反对原因,逻辑我也认可。

现阶段制定的这个条款,的确对被家暴人非常不利,但解决办法不该是取消离婚冷静期。

这样在我看来,解决方案是希望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当中,对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进行具体规划,像家暴、吸毒等恶劣行为,不受该条款约束。

同时,这条提案的初衷,我前文也提到了,是对于某一类群体是适用的,而这一类群体,就是提案理由中提到的“夫妻结婚仅1年左右”,那些结婚数年还要离婚的,真没必要参与这个,无非就是再增一个月的烦恼罢了。

而对于要求离婚的2位当事人呢,分手无非为了两个原因:要么是爱,要么是钱。

若是因为前者离婚,不如快刀斩乱麻,没有将爱情转化为亲情的婚姻,一般爱情会耗尽,双方不愿意继续磨合就只剩相互折磨。

若是因为后者,要是能看到希望,只是忍不了现状,是需要冷静的,免得后悔。

“一刀切”是我国传统特色了,“离婚冷静期”,本来是一个非常好的想法,但是把所有类型的夫妻一锅端全扣上使用,于情于理都不太合适。

我认可离婚冷静期的存在,但希望可以再加以限制范围。

我国离婚率在增长,缘由还是结婚不谨慎,所以结婚冷静期是需要的,而且最好长一点,把两个人双方之间的矛盾都暴露出来,觉得可以磨合,适合自己再考虑结婚,而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而结婚。

关于“结婚冷静期”,百度百科是这么写的:网络流行语,形容准备结婚了,来民政局,这里是对方的各项犯罪、处罚、征信、家暴、网络发言被举报等等记录,着完冷静两天再决定。

当然了,这是一个段子,但它不该只是一个段子。

我始终认为结婚是感性的决定,结婚的时候,人难免会看走眼,人也会随着时间而改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错误修正机制。

离婚冷静期的存在,是绝对有意义的。

刚推出来的制度,有缺陷是一定的。它需要舆论的发酵,不是无脑的“支持”或“反对”,而是在多方博弈下,慢慢完善出一个让多数人满意的答案。

毕竟,婚姻是人生中最大的一单生意,我们每个人都该认真对待。

文 | 毒哥&沈介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