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之GP合理避税的实务操作
通常在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中,LP一直是税务筹划的重点,众多关于基金税务筹划多是偏向于LP合理避税的实务操作。本文此次特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中的GP如何合理避税,抛砖引玉!
一、深刻认识GP税务筹划的本质
之所以在基金税务筹划中没有主动提到GP税务筹划,主要是因为GP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常规性收入相对较低(主要为管理费),而且这部分管理费费收入基本要用于日常的人员薪酬、差旅费以及外部中介费,所以很多GP在管理费这一块进行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不是很高。但是,有一块收入需要GP重点考虑,即基金在退出之时的收益分成(一般在收益分配中GP享受20%的超额收益分成)。针对这部分收入,GP需要重点考虑税务筹划事宜:本文以有限合伙型基金为例,作为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GP,在收益分配中获得的20%的提成,如何规避增值税。
二、GP税务筹划方案实务操作
涉及税收:GP获得的20%的业绩提成,不仅涉及到所得税,同时还涉及到增值税。
具体分析: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GP在实现一定目标后,对有限合伙基金取得的收入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分红,一般可以获得20%的业绩提成。
由于GP在整个基金中出资通常仅占1%左右,获得的提成在相关协议中没有界定清楚的情况下,税务局通常认定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即为服务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条例暂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应税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统称为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该服务性收入不仅需要缴纳所得税,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基于实际操作经验,如果在基金成立之初,在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之时,明确界定清楚基金管理人(GP)20%的业绩分成是属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益,这样就可以规避该部分收入的增值税。
避税方式:将GP的收益分成在所有的合同和协议中定性为投资收益,而非服务性收入,则可有效规避该部分收入的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