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代扣个税被罚,没想到接着又悲剧了
1、企业未代扣个税被罚,没想到接着又悲剧了
房老师,我们单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类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由于我们上个月有一个个人所得税罚款2万元,这个月国税局拒绝给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说罚款了就不能退税了,我们不服气。个人所得税罚款与増值税享受退税有什么关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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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公众号粉丝,税务局的说法是有依据的。但这种依据仅限于综合资源利用行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发现与“税务罚款挂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加定执行。
其中第四条明确,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増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营改增前因软件造成的多纳税款可否退税问题
房老师你好!我们单位是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银行系统财务软件,该软件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提利息并申报税金。但在2016年4月30日营改增前,有几笔发放的"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货款,由于之前软件系统无法改变操作模式,仍按月计提利息按季缴纳营业税。由于这几笔款项营改增时未到期,我行对此类货款在4月30日把已计提的营业税冲回,合同到期时全额缴纳增值税。问题是,4月30日冲税时已将一季度营业税缴纳入库,应缴营业税科目冲为负数。营改增后我行向当地地税局申请退税,得到的回复是,我行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没有错,不受理退税申请。请教老师,营改增前那段时间重复缴税,是不是应该退营业税,有哪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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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公众号粉丝,根据你反映的问题来看,税务局是应该及时退税的。
你们遇到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会计核算上按月计提了利息,但合同约定上是到期一次性付息,这里有个时间差。当会计核算与税收政策不一致时,应各自依据相应的政策处理问题。
①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由于你们的货款协议属于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所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规定的到期应收利息日。2016年4月30日营改增之前,你们的几笔货款尚未到付息日,所以不具备营业税纳税义务。营改增后再收取利息,已经属于增值税范畴。
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为此,你们应该及时向原地税征收局申请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