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行政处罚、诉讼与仲裁撰写及核查实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攻略》--撰写实务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特定事项时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五)[其中,《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二)、(三)、(五)及(七)已于2020年8月10日被中国基金业协会废止。]等相关指引和解答,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了标准及参考。但是,前述相关指引和解答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经办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申请机构的有关情况发表意见,但未就如何撰写给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也没有对此给出专门性指导意见,导致实务中对相关具体问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理解,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中国基金业协会质疑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适格性,进而降低申请机构通过审核的可能。因此,猫姐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为基础,结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工作指引及解答、实务中撰写相关法律意见书的成功经验、体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对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反馈意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实务作出如下归纳和总结。本“撰写实务篇”中有关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撰写实务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十四项必备内容为框架,逐项列明每一项必备内容的法律依据及核查方式、关注重点、解决方法、撰写技巧等操作实务。”第十一项、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01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影响该条一般不会构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实质性障碍。02撰写要点及实务(一)经办律师查询路径经办律师的查询路径如表5-2所示:(表5-2)查询事项查询路径申请机构及高管人员是否受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刑事处罚: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等;(2)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信息、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市场禁入决定公告信息、政府金融办出具的未受行政处罚证明等。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中国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栏纪律处分公告信息。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是否存有负面信息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市场诚信信息查询平台。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中国”官方网站。(二)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审核时重点关注的是申请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不良记录的情况,因此经办律师应严格审核、尽职披露。经办律师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查:1、要求申请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必要时包括部门负责人)调取信用报告;2、要求申请机构调取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3、要求申请机构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必要时包括部门负责人)调取无犯罪记录;4、登录上述网站查询申请机构是否存在相关不良记录;5、必要时借助第三方途径获取相关信息;6、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另外,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外商投资和合资的申请机构应披露其境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过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申请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该境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在地相关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以及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填报系统时提供相应的承诺函。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01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影响该条一般不会构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实质性障碍。02撰写要点及实务经办律师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审核:1、审查申请机构提供的资料,要求申请机构出具承诺函;2、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地方法院网站以及第三方征信信息网站进行查询;3、就有关事项征询商事仲裁机构;4、以搜索关键词等方式在网络上进行深入排查。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01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影响本条属于中国基金业协会交给经办律师的兜底审查义务,一般不会构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实质性障碍。02撰写要点及实务经办律师应对核查过程中取得的所有的复印件和扫描件与原件进行真实性审核,针对无文字记录的事项可以通过申请机构相关人员的约谈以及要求申请机构出具承诺函等方式进行完善。

【作者】王梅律师,业务领域:新三板、私募基金、资本金融、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国有企业法律服务等金融证券及民商事法律业务。【坐标】天津【合作】【业务交流】【投稿】请联系微信:mayliew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