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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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龙岗区财政局
编辑 | 兴启于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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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行政事业单位都很重视职工的业务培训,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小编选用三个培训方面的案例来分析存在哪些不规范的行为,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18年××局未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在当年培训计划之外增加了9个培训班次,共支出339.52万元。
案例分析:
上述事项不符合深龙财〔2018〕74号《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深圳市龙岗区委组织部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岗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的规定。
上述××局应当加强对培训项目的管理,严格按要求执行培训计划。

案情简介:
xx局2018年列支培训费90.97万元,多数签到不规范,以打钩代替签名。
案例分析:
xx局组织的培训活动签到不规范,以打钩代替签名,而签到人数关乎培训费用的结算。该事项不符合《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深圳市龙岗区委组织部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岗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财〔2018〕74号)第十七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以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的规定。
上述xx局应当严格规范培训费签到,参加培训人员要据实签名。

案情简介:
审计发现xx局2018年培训费预算批复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万元,项目支出3万元。经查,实际支付培训费合计16.48万元,其中:在“基本支出—培训费”科目列支10.34万元,在“基本支出—会议费”科目列支1.68万元;在“项目支出—培训费”列支3万元,在“项目支出—差旅费”科目列支1.46万元。
案例分析:
xx局2018年发生的培训费远远超预算安排,挤占了其他的预算项目支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的规定。
上述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按照预算安排支出,不得超范围列支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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