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津南区检察院将打击虚假诉讼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挖掘案件线索、总结办案经验、创新办案模式,虚假诉讼监督已成为该院做强民事检察的硬核增长点。

案例1 虚构借贷关系骗取支付令

“我其实没有借给秦某某钱,我们之间并没有经济往来,秦某某给我写的700万元借条是假的,我是替别人到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李某某在津南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再三追问下,终于说出了实话。

2017年,津南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反映秦某某为规避债务多次诉讼,背负近亿元债务,导致其无法执行合法债权,引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承办检察官立即对津南区法院有关秦某某的民事诉讼进行了全面审查,继而牵出一起李某某等19人利用虚假借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虚假诉讼案。

秦某某存在因长期举借高利贷无法偿还债务,为缓解催债压力,他答应部分债权人虚增债务数额、重新补写借条,并配合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稀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真正的债权人不愿亲自出面,便雇佣他人代为申请支付令,上文提到的李某某即为此种情形。2012年4月,李某某向津南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秦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700万元。津南区法院作出支付令,认定秦某某给付李某某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并承担支付令费用20267元。事实上,李某某申请支付令的诉讼程序均由他人代为完成,“支付令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中“李某某”的签名也是他人冒签,700万借款更非真实债务数额。

经查,津南区检察院共发现20起案件存在类似情况,遂对该系列案件骗取法院作出的支付令以及进行的调解、判决、执行等逐一进行监督,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并进行监督,至2020年11月该系列案件全面审结。

案例2 抵押贷款变房屋买卖

“原本只是拿房子作抵押借款,怎么最后变成了房屋买卖?”尤某某以名下房屋作抵押借款20万元,一个合同签下来,竟然把房子卖了。

尤某某的前夫郭某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打算从方某某处借款20万元,他与尤某某协商,将离婚时划分到尤某某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尤某某没有拒绝。签合同时,方某某拿出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尤某某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为只是抵押贷款合同,便签了字。方某某又与郭某某签订了一份交付30万元房款的收条,而房款并未实际交付。随后,方某某以尤某某、郭某某未依约腾房为由,将二人诉至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判决尤、郭二人十日内将该房屋腾出交付方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裁决,尤某某被司法拘留。

津南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开展民事监督,经审查认为,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事实,方某某在明知对方认为签订的是借款抵押协议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未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即要求对方写收据,该民事判决依据的证据系当事人方某某故意伪造。随后,法院对该案予以再审,2020年9月30日对原案进行改判,撤销原判决,并驳回方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3 签名捏造购买房屋事实

“太感谢检察官了,我们家就这一套房子,要是因为曹某某虚假诉讼被法院执行了,我们一家五口真是无家可归了。”2020年1月,丁某某的父母来到津南区检察院给检察官送锦旗时,握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

2013年10月,丁某某因无法归还许某借款,被迫在买受人一栏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同意将其唯一住房出售给买受人,并在未收到房款的情况下签写了金额为人民币54万元的房款收据。随后,许某因无法归还曹某某的借款,将上述协议及收据转让给曹某某,曹某某在上述合同的买受人一栏处签名,捏造其付款购买上述房屋的事实。此后,曹某某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确认房产买卖协议有效、请求丁某某配合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解除与丁某某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并判令丁某某返还购房款且赔偿差价损失的关联诉讼,均胜诉。

丁某某一家长期身陷诉累导致生活困难,丁某某无奈之下,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到津南区检察院反映情况,津南区检察院在第一时间受理该案。经过初步调查发现,曹某某与丁某某之间没有看房、协商等正常合理的买房准备行为,双方在签订买房协议之前从未会面,缺乏真实的买房意图。检察官意识到该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罪,遂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犯罪线索,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积极引导侦查、协助调查,共同研判案情,查明该案系虚假诉讼,遂向津南区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并依法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曹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撤销原判决,并驳回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曹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