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被执行人出租查封标的物,申请执行人有权解除承租人占有权

【裁判要旨】
查封裁定的效力在于取得了处分标的物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查封标的物后出租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在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有效,但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承租人的占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某银行与大观园公司、某商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2010)执复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
【简要案情】
一、某银行与大观园公司、某商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经山东高院判决,大观园公司偿还某银行4500万元,某商场连带责任;
二、诉前,山东高院查封了某商场房产,执行中某商场未经山东高院和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查封房产出租给了某百货;
三、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振华公司后,振华公司请求排除妨害,山东高院裁定解除被执行人大观园公司与某百货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四、某百货的大股东提出异议,认为解除系对合同的实体裁判,执行程序无从认定,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要求撤销裁定;山东高院裁定变更为解除承租人某百货的占有,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五、某百货的大股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
法院查封后取得的承租占有权利,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能否要求解除其占有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请求,解除承租人占有;
【裁判规则】
一、本案的租赁,承租人除各项费用外没有缴纳租金,执行法院无法采取截留租金措施执行,只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到满足,可请求解除承租人占有权利;
二、限制对外出租查封的标的物,是查封裁定当然具有的效力,即便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明确载明。租赁合同可以有效,但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解除占有;
三、承租人因解除占有产生的损失,可向出租方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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